「基金」的搜尋結果
條文搜尋結果
第 130 / 145 頁- 行政主計機構設置及員額編制標準 本條文有附件第10條 …定計算積分總和後,依附表五設定主計員額(包括公務、非營業特種基金業務之預算員額)與所在機關(構)總員額(包括公務、非營業特種基金業務之預算員額)之比率。
- 行政國軍退除役官兵安置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1條 …籌措退除役官兵安置計畫長期所需資金,特設置國軍退除役官兵安置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預算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 行政國軍退除役官兵安置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2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以輔導會為主管機關。
- 行政國軍退除役官兵安置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3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一、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二、前美援贈與計畫內,由輔導會依照計畫規定貸與承辦機關及榮民本人各項貸款之償還部分。三、橫貫公路沿線資源開發收益,經法定程序轉撥本基金部分。四、輔導會各項投資計畫之投資收入。…
- 行政國軍退除役官兵安置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4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一、投資安置退除役官兵就業有關之事業所需資金。二、貸款與輔導會所屬生產事業及就業農場榮民因農墾必須之資金。三、各項安置就業計畫有關經費。四、辦理與就業直接有關之訓練、就學及進修支出。五、辦理創業貸款利息…
- 行政國軍退除役官兵安置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5條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應設國軍退除役官兵安置基金管理會(以下簡稱本會),置委員九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輔導會副主任委員兼任;其餘委員,由輔導會、行政院外交國防法務處、行政院主計總處、國防部、財政部等機關(單位)指派…
- 行政國軍退除役官兵安置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6條 本會任務如下:一、本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之審議。二、本基金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議。三、本基金運用執行情形之考核。四、其他有關事項。
- 行政國軍退除役官兵安置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9條 本基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儲並應依公庫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 行政國軍退除役官兵安置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10條 本基金為應業務需要,得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或其他短期票券。
- 行政國軍退除役官兵安置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11條 本基金有關預算編製及執行、決算之編造,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 行政國軍退除役官兵安置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12條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
- 行政國軍退除役官兵安置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13條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應依規定辦理分配。
- 行政國軍退除役官兵安置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14條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國庫。
- 行政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 第5條 …規定辦理追加、追減預算。各機關依組織調整,變更其原主管之特種基金名稱、隸屬或業務職掌者,其預算之執行,適用前二項規定。各機關或基金預算依前三項規定調整執行後,其決算應依決算法第九條、第十一條規定辦理。行政院組織法修正後,…
- 行政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 第6條 各機關依組織調整所需之人員處理等相關費用,得由原機關、原基金或其上級主管機關在原預算範圍內調整支應,必要時,由行政院依預算法相關規定辦理追加預算。
- 行政中央政府機關員額管理辦法 第4條 …本法所稱人力類型,係於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以公務預算或非營業特種基金編列預算員額之職員、警察、法警、駐衛警察、工友、技工、駕駛、聘用人員、約僱人員及駐外雇員。
- 行政榮民醫療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1條 …一般國民醫療服務與負責醫學研究及教學訓練,特設置榮民醫療作業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預算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 行政榮民醫療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2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下設臺北榮民總醫院作業基金、臺中榮民總醫院作業基金、高雄榮民總醫院作業基金及屏東榮民總醫院作業基金四個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本基金以國軍退除役官…
- 行政榮民醫療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3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一、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二、醫療收入。三、教學訓練及建教合作收入。四、受贈收入。五、本基金之孳息收入。六、相關醫療事業投資收入。七、其他有關收入。
- 行政榮民醫療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4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一、醫療成本支出。二、教學訓練、研究發展及建教合作支出。三、相關醫療事業投資支出。四、管理及總務支出。五、其他有關支出。
- 行政榮民醫療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5條 本基金設榮民醫療作業基金管理會(以下簡稱本會),置委員十五至十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退輔會副主任委員兼任;其餘委員,由退輔會、榮民總醫院或所屬分院、行政院外交國防法務處、行政院主計總處、衛生福利部、財政部等機關(單位…
- 行政榮民醫療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7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一、本基金發展計畫及年度計畫之策訂。二、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之審議。三、本基金運用執行情形之考核。四、本基金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議。五、其他有關事項。
- 行政榮民醫療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9條 本基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儲並應依公庫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 行政榮民醫療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10條 本基金下設各基金之資金,得於各基金間以轉撥計價方式互相融通;其作業程序,由退輔會另定之。
- 行政榮民醫療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11條 本基金為增加收益,得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或其他短期票券。
- 行政榮民醫療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12條 本基金有關預算編製與執行及決算編造,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 行政榮民醫療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13條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
- 行政榮民醫療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14條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應依規定辦理分配。
- 行政榮民醫療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15條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國庫。
- 行政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 第7條 …遺產,除依本條例第六十八條第四項規定捐助設置財團法人榮民榮眷基金會者外,於清償債權、交付遺贈物並扣除第八條支出之費用後,如有賸餘,應移交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