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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 25 頁- 行政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2條 …展部核配之無線電頻率設置供自己使用之電信網路,其網路架構係由電臺所組成。二、水上行動業務識別碼:依船舶無線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之定義。前項所稱供自己使用,指以自己名義建置供本身業務使用。
- 行政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3條 …置;設置完成並取得網路審驗合格證明,始得使用。專用電信網路之電臺應經核准,始得設置;設置完成,應申請審驗;經審驗合格,始得核發電臺執照。
- 行政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6條 …全考量之電信設備。五、網路之資通安全偵測及防護規劃。六、無線電臺設置規劃,包含電臺之類型、頻率、頻寬、發射功率。
- 行政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7條 …、網路架構之合理性及是否充分、合理使用經核准之頻率。三、無線電臺之頻率、頻寬、發射功率及設置區域是否符合頻率使用證明所載。四、干擾發生時之因應措施是否可行。五、是否使用符合有關機關國家安全考量之電信設備。六、是否設置足以…
- 行政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10條 設置者申請設置電臺時,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電臺設置,經主管機關核准後,發給電臺設置核准函:一、電臺設置申請書及清單(資料電子檔),包含電臺之類型、設置處所、頻率、頻寬、發射功率、數量、廠牌、型號、技術規格。二、…
- 行政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11條 電臺設置申請,其審查基準如下:一、電臺之頻率、頻寬、發射功率是否與頻率使用證明相符合。二、電臺設置是否與經核准之網路設置計畫相符合。
- 行政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12條 電臺設置核准有效期間為六個月。設置者未能於電臺設置核准有效期限內完成設置者,得於期限屆滿前一個月內,敘明理由向主管機關申請展延。前項展延期間最長為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第一項至第三項電臺設置核准有效期限不得逾頻率使用證明…
- 行政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13條 設置者完成電臺設置後,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審驗;經主管機關審驗合格,核發電臺執照:一、審驗申請表及清單(資料電子檔)。二、電臺設置核准函影本。三、審驗項目紀錄表及自評報告表。四、電信設備來源證明。使用水上行動業…
- 行政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14條 主管機關辦理電臺審驗,必要時得採抽樣方式辦理。
- 行政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16條 設置者完成網路設置計畫之電臺設置並取得電臺執照,應檢具網路測試自評表,向主管機關申請網路審驗。前項申請經主管機關審查合格,核發網路審驗合格證明。
- 行政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17條 …核准:一、變更設置目的、區域。二、變更網路架構。三、變更無線電臺設置規劃之電臺類型。經核准之網路設置計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設置者應敘明理由,並檢具變更內容對照表與說明、變更後之網路設置計畫,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一、變更干擾…
- 行政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18條 設置者依前條規定變更網路設置計畫經核准,或變更電臺頻率、頻寬、發射功率、設置處所或發射機,但未超出原核定之網路設置計畫所載內容者,設置者應依第十條至第十六條規定辦理。
- 行政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19條 電臺執照遺失、毀損,應敘明理由向主管機關申請補發;其所載事項有變更時,應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發。依前項規定補發、換發之電臺執照,其有效期限與原核准或執照之有效期限相同。電臺執照,除法規另有規定外,不得出租、出借、轉讓或設定擔…
- 行政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20條 專用電信電臺執照有效期間最長為五年,且不得逾頻率使用證明之有效期限。電臺執照之有效期限屆滿,設置者仍需繼續使用該電臺,應於期限屆滿前三個月起二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發電臺執照,其有效期限自原執照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計算。設…
- 行政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21條 設置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廢止其電臺執照之一部或全部:一、網路審驗合格證明經主管機關廢止。二、網路設置核准經主管機關廢止。三、申請終止使用電臺。四、變更電臺使用之頻率、頻寬、發射功率、設置處所或發射機,未申請電臺設…
- 行政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23條 …證明:一、網路設置核准經主管機關廢止。二、同一網路已無有效之電臺。
- 行政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24條 電臺發射無線電頻率應力求準確穩定,其頻帶寬度及容許差度,應符合無線電頻率使用管理辦法之規定,並須避免混附發射與諧波干擾。
- 行政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25條 電臺發射無線電頻率不得對無線電助導航及其他合法通信使用頻率,造成妨害性干擾。
- 行政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26條 申請設置於船舶以外並以助航為目的之電臺發射水上行動業務識別碼者,應由航政機關核轉主管機關申請核配。前項申請,應提出下列文件:一、申請表。二、電臺設置核准或電臺執照。前項申請表應載明申請者姓名或名稱、地址、聯絡電話及電臺設…
- 行政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33條 公共服務網路設置者之組織變更或業務移轉時,其電臺執照之無線電頻率、頻寬與發射功率及設置地點均未改變者,應檢附網路設置計畫、數位發展部核(換)發頻率使用證明影本、機關(構)組織變更或業務移轉之證明影本,向主管機關申請網路設…
- 行政第一類電信事業微波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微波電臺,指在第十二條規定頻率範圍內,於固定點間利用指配之頻率接收或發送射頻訊息之電信設備。
- 行政第一類電信事業微波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4條 …阻隔或其他實務應用需要,得依實際訊務量申請指配頻率及設置微波電臺。前項所稱第一類電信業務,指經行政院依電信法第十二條第七項公告之業務。第一項所稱籌設者,指依規定取得第一類電信業務之籌設同意書者。
- 行政第一類電信事業微波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5條 第一類電信業務籌設者或經營者申請設置之微波電臺,非經依第七條規定許可,不得設置;非經審驗合格發給執照,不得使用。前項微波電臺審驗技術規範,由主管機關訂定公告之。
- 行政第一類電信事業微波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6條 第一類電信業務籌設者或經營者所設置之微波電臺射頻設備,應經主管機關型式認證合格後,始得申請設置。前項射頻設備型式認證技術規範,由主管機關訂定公告之。
- 行政第一類電信事業微波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7條 申請設置微波電臺者(以下簡稱申請者)應檢附頻率申請表(如附件一)向主管機關申請指配,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電臺架設許可:一、第一類電信事業微波電臺設置申請表(如附件二)。二、頻率指配核准函影本。三、微波頻率干擾…
- 行政第一類電信事業微波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8條 申請者完成電臺架設報經主管機關審驗合格後,核發電臺執照(如附件五)。執照有效期間為五年。微波電臺設置者(以下簡稱設置者)應於電臺執照期間屆滿前三個月起一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發;主管機關得重新辦理技術審驗,經審驗合格後…
- 行政第一類電信事業微波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9條 申請者或設置者取得電臺架設許可或電臺執照後,應即將文件影本張貼於該電臺設備外觀明顯處,備供查核。
- 行政第一類電信事業微波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10條 申請者或設置者變更電臺之設置地點、發射頻率、功率、頻寬或機件廠牌型號者,應依第七條規定重新申請電臺設置,並經審驗合格發給執照,方得使用。前項變更電臺之機件廠牌型號而不涉及發射頻率、功率、頻寬之變更者,得免申請頻率指配。
- 行政第一類電信事業微波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11條 電臺執照不得轉讓、出租或出借他人使用。前項執照有遺失、損毀、或有非前條所定事項之變更者,應檢附有關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補發或換發證照。
- 行政第一類電信事業微波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12條 微波電臺使用之頻率如下:一、固定通信網路業務微波鏈路使用頻率為:(一)3.7GHz至4.2GHz。(二)5.925GHz至6.425GHz。(三)10.7GHz至11.7GHz。(四)14.8GHz至15.35GH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