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用電信電臺執照有效期間最長為五年,且不得逾頻率使用證明之有效期限。
電臺執照之有效期限屆滿,設置者仍需繼續使用該電臺,應於期限屆滿前三個月起二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發電臺執照,其有效期限自原執照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計算。
設置者依前項申請換照時,應檢附數位發展部核發之頻率使用證明,主管機關始予以換發。
前項申請換照,主管機關得視情形重新辦理審驗,於審驗合格後由主管機關換發電臺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