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類電信事業微波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11條 法規:第一類電信事業微波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第11條 電臺執照不得轉讓、出租或出借他人使用。前項執照有遺失、損毀、或有非前條所定事項之變更者,應檢附有關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補發或換發證照。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