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條申請者或設置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廢止其微波頻率之指配及微波電臺之架設許可:一、業務籌設同意書期間屆滿,且未依規定取得特許執照者。二、經撤銷或廢止所營業務之籌設同意或經營特許者。三、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