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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 134 頁- 行政證券交易所非股東董事監察人及非會員董事監事選任標準及辦法 第3條 證券交易所非股東、非會員董事、監察人或監事,須符合下列資格條件之一:一、國內外大學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畢業,曾擔任證券、期貨或金融相關機構經理或相當職位以上職務合計五年以上,成績優良者。二、於國內外大學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擔…
- 行政證券交易所非股東董事監察人及非會員董事監事選任標準及辦法 第4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不得選任為證券交易所非股東、非會員董事、監察人或監事:一、有本法第五十三條、第一百十五條、第一百三十七條準用第一百十五條或期貨交易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所定情事之一者。二、年滿六十五歲者。但任期中年滿六十五歲…
- 行政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七條之一第五項及第六項重大消息範圍及其公開方式管理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證券交易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條之一第五項及第六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七條之一第五項及第六項重大消息範圍及其公開方式管理辦法 第2條 …所定之事項。二、公司辦理重大之募集發行或私募具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減資、合併、收購、分割、股份交換、轉換或受讓、直接或間接進行之投資計畫,或前開事項有重大變更者。三、公司辦理重整、破產、解散、或申請股票終止上市或在證券商…
- 行政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七條之一第五項及第六項重大消息範圍及其公開方式管理辦法 第3條 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條之一第五項所稱涉及該證券之市場供求,對其股票價格有重大影響,或對正當投資人之投資決定有重要影響之消息,指下列消息之一:一、證券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有價證券有被進行或停止公開收購者。二、公司…
- 行政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七條之一第五項及第六項重大消息範圍及其公開方式管理辦法 第6條 …指透過下列方式之一公開:一、公司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二、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基本市況報導網站中公告。三、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基本市況報導網站中公告。四、兩家以上每日於全國發行報紙之非地方性版面、全國性電…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設置標準 第1條 本標準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條第三項、第六十六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六十七條第二項、第七十二條第一項、第七十四條第二項及第七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設置標準 第2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得經營之業務種類,由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依本法之規定分別核准,並於營業執照載明之;未經核准並載明於營業執照者,不得經營。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申請經營本法第三條第三項第二款全權委託投資業務,…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設置標準 第3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發起人:一、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尚未逾五年。二、曾犯詐欺、背信或侵占罪,經宣告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之刑確定,尚未…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設置標準 第4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董事、監察人或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五以上之股東,不得兼為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發起人。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董事、監察人或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五以上之股東,具有公司法第六章之一所定關係企業之關係者…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設置標準 第5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發起人自公司設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兼為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發起人。曾依第八條所定資格擔任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發起人者,自本會核發該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營業執照之日起三年內,不得再擔任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發…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設置標準 第7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組織,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其實收資本額不得少於新臺幣三億元。前項最低實收資本額,發起人應於發起時一次認足。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設置標準 第8條 經營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起人應有符合下列資格條件之基金管理機構、銀行、保險公司、證券商或金融控股公司,其所認股份,合計不得少於第一次發行股份之百分之二十:一、基金管理機構:(一)成立滿三年,且最近三年未曾因資金管理業務受…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設置標準 第9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股東,除符合前條資格條件者外,每一股東與其關係人及股東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股份合計,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二十五。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三月一日前已依法設立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股東與其關係人及股東利用…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設置標準 第10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至少設置投資研究、財務會計及內部稽核部門。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設置標準 第11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依事業規模、業務情況及內部控制之管理需要,配置適足及適任之部門主管、經理人及業務人員,並應符合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所定之資格條件。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設置標準 第12條 經營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起人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文件,向本會提出申請許可:一、公司章程。二、營業計畫書:載明業務經營原則、內部組織分工、未來二年內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募集發行及業務發展計畫、人員招募與訓練、場地設備概況及…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設置標準 第13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自本會許可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辦妥公司登記,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文件,向本會申請核發營業執照:一、公司登記證明文件。二、公司章程。三、股東名冊及股東會議事錄。四、股東無違反本法第七十五條規定之聲明書。五…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設置標準 第14條 經營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申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會得不予許可:一、違反本法第七十三條或第七十五條規定。二、發起人資格條件不符合第八條規定。三、發起人有本法第六十八條或第七十六條規定情事。四、負責人及部門主管違反本法第六…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設置標準 第15條 信託業募集發行共同信託基金投資於證券交易法第六條之有價證券占共同信託基金募集發行額度百分之五十以上或可投資於證券交易法第六條之有價證券達新臺幣十億元以上者,應依本法規定先申請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始得募集之。但募集發行貨…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設置標準 第16條 信託業依本法第六條及前條規定申請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應具備下列條件:一、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不低於面額。二、最近半年未曾受本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款、證券交易法第六十六條第一款、期貨交易法第一百條第一項…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設置標準 第17條 信託業依本標準申請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應以機構名義為之。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設置標準 第18條 信託業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應按第七條所定金額,指撥相同數額之營運資金。信託業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已指撥之營運資金得併入前項計算。信託業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之指撥營運資金應專款經營,除依本法第六十五條申請兼營全權委託投資…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設置標準 第19條 信託業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應設置投資研究部門。但經營其他業務已設置投資研究部門者,不在此限。信託業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辦理投資或交易決策之業務人員不得與共同信託基金業務或自有資金之投資或交易決策人員相互兼任。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設置標準 第20條 信託業申請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文件,向本會申請許可:一、營業計畫書:載明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之原則、內部組織分工、未來二年內募集發行以投資有價證券為目的之共同信託基金之計畫及業務發展計畫、人員招…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設置標準 第21條 信託業申請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應自本會許可之日起六個月內,檢具下列文件,依本會銀行局規定辦理登記:一、信託業申請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許可函影本。二、同業公會出具之部門主管與業務人員資格審查合格之人員名冊及其資格證明文件…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設置標準 第22條 信託業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之申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會得不予許可:一、負責人及部門主管違反本法第六十八條或第七十八條第三項規定。二、營業計畫書或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之內部控制制度內容欠具體或無法有效執行。三、申請文件…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設置標準 第23條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符合下列資格條件,得申請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但由他業兼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者,不得為之:一、營業滿三年。二、實收資本額不少於新臺幣三億元。三、應有一名以上符合第八條所定資格條件之股東,且其合計持股不少於已…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設置標準 第24條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適用本法第七十三條規定。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設置標準 第25條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者,應設置內部稽核部門。但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已設置內部稽核部門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