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23條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符合下列資格條件,得申請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但由他業兼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者,不得為之:一、營業滿三年。…
- 第25條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者,應設置內部稽核部門。但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已設置內部稽核部門者,不在此限。
- 第26條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申請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文件,向本會申請許可:一、營業計畫書:載明兼營證券投資…
- 第27條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申請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應自本會許可之日起六個月內,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文件,向本會申請換發營業執照…
- 第28條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之申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會得不予許可:一、負責人或部門主管違反本法第六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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