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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 53 頁- 行政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第66條 …衍生性商品交易業務規則,為停止或終止經營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之處置,及嗣後恢復業務資格者,均應函報本行。
- 行政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組織準則 第6條 …機關得予以函告無效、撤銷、廢止、變更、代行公告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 行政電信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設立與監督管理辦法 第4條 …費用運用及管理事項。四、入會與退會之程序。五、會員違反章程之處置。六、章程之變更程序。七、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與電信消費爭議處理相關事項。
- 行政網際網路位址及頂級網域名稱註冊管理業務監督辦法 第12條 …註管機構,以維持服務提供之持續性;必要時,主管機關得為適當之處置。表徵我國頂級域名註管機構應於預定終止日三個月前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並於預定終止日一個月前通知註冊人。表徵我國頂級域名註管機構之緊急接管機構由主管機關與國際指…
- 行政有線廣播電視法 第46條 …目以外之內容服務,違反其他法律強制規定者,由各該主管機關依法處置。
- 行政民用航空器及公務航空器重大飛航事故調查作業處理規則 第5條 …要之導引及導航系統中發生兩套以上之系統故障者。二十一、為緊急處置或非蓄意,釋放航空器機外掛載之任何其他負載者。二十二、其他有造成人員死亡、傷害或符合民航法第二條第十七款內容之虞者。
- 行政運輸事故調查法 第12條 …器資料之完整,不得使資料毀損,或因繼續記錄而覆蓋滅失,運安會處置前,不得再開啟;如損及紀錄器資料之完整,應負擔回復資料之相關費用。運輸事故發生後,各級機關除依災害防救法先行處理外,並應封鎖現場,及告知運安會其於現場採取之…
- 行政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組織條例 第6條 …核子反應器輻射防護及環境輻射之管制事項。二、放射性廢料貯存、處置場所輻射防護及環境輻射之管制事項。三、核子事故緊急輻射偵測之評估及督導事項。四、放射性物質及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暨操作人員有關執照之核發事項。五、放射性物質及…
- 行政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設置條例 第1條 為選定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以下簡稱處置設施)場址,並符合安全及環境保護之要求,特制定本條例。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 行政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設置條例 第3條 …廢棄物:指具有放射性或受放射性物質污染之廢棄物,包括備供最終處置之用過核子燃料。二、低放射性廢棄物:指除備供最終處置之用過核子燃料或其經再處理所產生之萃取殘餘物以外之放射性廢棄物。三、最終處置:指放射性廢棄物之永久隔離處…
- 行政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設置條例 第4條 處置設施場址,不得位於下列地區:一、活動斷層或地質條件足以影響處置設施安全之地區。二、地球化學條件不利於有效抑制放射性核種污染擴散,並足以影響處置設施安全之地區。三、地表或地下水文條件足以影響處置設施安全之地區。四、高人…
- 行政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設置條例 第5條 主辦機關應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三個月內,設處置設施場址選擇小組(以下簡稱選址小組),依本條例規定執行處置設施之選址工作。前項選址小組成員人數十七人至二十一人,由相關機關代表、專家學者組成,其中專家學者人數不得少於五分之三;…
- 行政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設置條例 第6條 …機關應會商主管機關選定或指定全國主要低放射性廢棄物產出機構為處置設施選址之作業者(以下簡稱選址作業者)。選址作業者應提供選址小組有關處置設施選址之資料,並執行場址調查、安全分析、公眾溝通及土地取得等工作,且應於主辦機關設…
- 行政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設置條例 第7條 選址小組應於組成之日起六個月內,擬訂處置設施選址計畫,提報主辦機關。主辦機關應於收到前項選址計畫之日起十五日內,將選址計畫刊登於政府公報並上網公告三十日。機關、個人、法人或團體,得於公告期間內,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及地址…
- 行政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設置條例 第10條 縣(市)政府自願於轄區內設置處置設施者,應經該縣(市)議會及鄉(鎮、市)民代表會議決通過,並經公告設置計畫及舉行聽證後,於潛在場址公告之日起四個月內,以書面檢具相關資料,向主辦機關提出申請。前項申請,經主辦機關交由選址小…
- 行政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設置條例 第12條 為推動處置設施選址工作,主辦機關得由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提撥經費作為回饋金。前項回饋金之總額以行政院核定處置設施場址時之幣值計算,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五十億元。其回饋金分配比率如下:一、處置設施場址所在地鄉(鎮、市)不低於…
- 行政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設置條例 第13條 處置設施之設置,對環境有重大影響之虞,經選址作業者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提出之環境影響說明書,應由主辦機關轉送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備查後,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八條規定進行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
- 行政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設置條例 第14條 …月內,檢附環境影響評估相關資料,提報主辦機關核轉行政院核定為處置設施場址後,於處置設施場址所在地之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公所公告之。
- 行政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設置條例 第15條 處置設施場址需用公有土地時,選址作業者應報請主辦機關依法辦理土地撥用;需用私有土地時,選址作業者應報請主辦機關依法辦理土地徵收。主辦機關於辦理前項撥用或徵收時,得於撥用或徵收計畫書中載明辦理聯合開發、委託開發、合作經營、…
- 行政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設置條例 第16條 處置設施所需用地涉及都市計畫變更者,主辦機關應協調都市計畫主管機關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辦理迅行變更,涉及非都市土地使用變更者,主辦機關應協調區域計畫主管機關依區域計畫法第十三條規定辦理變更。
- 行政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設置條例 第18條 選址作業者執行處置設施相關場址調查作業期間,主管機關應派員檢查,並要求選址作業者檢送有關資料,以利後續處置設施設置申請時之安全審查作業。
- 行政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設置條例 第19條 為選定處置設施場址所需之費用,由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支應,其所取得之財產應納入該基金。
- 行政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設置條例 第20條 …例施行前,依放射性物料管理法等相關法規執行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計畫之選址工作,於本條例施行後,依本條例規定接續辦理。
- 行政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禁置地區之範圍及認定標準 第1條 本標準依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設置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禁置地區之範圍及認定標準 第2條 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活動斷層或地質條件足以影響處置設施安全之地區,其範圍及認定標準如下:一、活動斷層之主要斷層跡線兩側各一公里及兩端延伸三公里之帶狀地區。二、後火山活動地區。三、泥火山噴出點半徑一公里範圍內之地區…
- 行政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禁置地區之範圍及認定標準 第3條 …所定地球化學條件不利於有效抑制放射性核種污染擴散,並足以影響處置設施安全之地區,其範圍及認定標準如下:一、地下水體氫離子濃度指數(pH、值)小於四之地區。二、地質介質對鈷及銫之分配係數小於每公克三毫升之地區。
- 行政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禁置地區之範圍及認定標準 第4條 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地表或地下水文條件足以影響處置設施安全之地區,其範圍及認定標準如下:一、水道,包括河川、湖泊、水庫蓄水範圍、排水設施範圍、運河、減河、滯洪池或越域引水路水流經過之地域。二、現有、興建中及規劃完…
- 行政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禁置地區之範圍及認定標準 第6-1條 原住民族地區為處置設施候選場址,非經徵得原住民族同意,符合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三十一條規定者,為前條依法不得開發之地區。
- 行政放射性物料研究發展獎勵辦法 第2條 進行放射性物料營運技術及最終處置研究發展之相關人員或團體,具有下列事蹟之一者,得被推薦為受獎勵之候選人或團體:一、執行研究發展計畫,其成果對現有放射性物料營運及最終處置技術,有重大改良或提升。二、執行研究發展計畫,其成果…
- 行政放射性廢棄物運作許可辦法 第10條 …格之一:一、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設施經營者。二、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經營者。三、因故須退運原廢棄物或回運其處理後產生之廢棄物時,放射性廢棄物之輸出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