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設置條例 第16條 法規: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設置條例 類別: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第16條 處置設施所需用地涉及都市計畫變更者,主辦機關應協調都市計畫主管機關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辦理迅行變更,涉及非都市土地使用變更者,主辦機關應協調區域計畫主管機關依區域計畫法第十三條規定辦理變更。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