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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船員服務規則 第2條 本規則所稱國外擅自離船船員,指船員在國外無故棄職離船或逾假不返者。
  2. 行政船員服務規則 第3條 船員應持有航政機關核發之船員服務手冊。
  3. 行政船員服務規則 第4條 船員在國外醫院體格檢查者,其證明書應經中華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驗證或所屬船長簽證。
  4. 行政船員服務規則 第5條 …級海事職業學校航海或經航政機關認可之相關科畢業者。(三)國內船員訓練機構甲級船員一、二等船副養成訓練班結業者。二、輪機實習生(一)公私立專科以上學校及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輪機或經航政機關認可之相關系科畢業者,或…
  5. 行政船員服務規則 第7條 …駛國際航線船舶或臺灣與大陸地區直航港口間距離逾三百浬船舶乙級船員之相關職務:一、海事校院航海、輪機、電技學程或經航政機關認可之相關系科畢(結)業,或領有航海人員訓練國際公約課程學分證明文件。二、高級職業學校以上航海、輪機…
  6. 行政船員服務規則 第8條 …國內航線船舶或臺灣與大陸地區直航港口間距離三百浬以內船舶乙級船員之相關職務:一、國內船員訓練機構甲級船員養成訓練班結訓合格,領有結業證明文件。二、海岸巡防機關所屬艦艇之離退職人員,具有艙面或輪機部門服務資歷一年以上。三、…
  7. 行政船員服務規則 第10條 船員應遵行船員服務守則如下:一、恪遵政府法令,不得有危害國家利益或安全之行為。二、維護航行安全,不得有危害人命或船舶貨物之行為。三、確保船舶功能,不得有毀棄設備或損壞屬具之行為。四、嚴守管制法規,不得有私載客貨或非法走私…
  8. 行政船員服務規則 第12條 船舶在航行時或錨泊中船員均應依規定按時輪值,各當值船員,非經主管許可,不得擅離職守。交值時,在接替者未接替前,仍應繼續工作,並即報告主管處理,如情形嚴重者,則報請船長議處。
  9. 行政船員服務規則 第13條 船舶停泊港內時船員均應依規定輪值,其留船人數應足以應付緊急狀況,以防意外。各部門海員未得其主管及船長之許可,不得離船。船長准假人數,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依船舶之需要決定之,已准許離船之海員應於規定時間前回船。
  10. 行政船員服務規則 第14條 全體船員對船上按期舉行之求生、滅火及各種安全演習均應參加。演習後,應分別記入航海日誌、輪機日誌及電信日誌,以備查考。
  11. 行政船員服務規則 第16條 船上應備有船員訓練及考核紀錄簿以備查考。
  12. 行政船員服務規則 第20條 船員職責,本規則未規定者,依雇用人之規定。
  13. 行政船員服務規則 第34條 …務部門(旅客部門)及電信部門之聯繫事項。十、醫療、一般行政及船員福利事項。十一、船上安全及保全事項。十二、其他有關艙面部門事項。
  14. 行政船員服務規則 第36條 …物。八、注意維護及定期檢查起居艙室衛生環境,並作成紀錄;負責船員或旅客傷病之處置。九、船舶接受各項檢查時,率同有關人員準備各項文書並按規定辦理。十、安排船體及艙面設備之檢修、維護及保養,督導艙面部門及事務部門之清潔並分派…
  15. 行政船員服務規則 第38條 水手長秉承大副或當值航行員之命,督率艙面部門乙級船員工作。
  16. 行政船員服務規則 第40條 …具、住艙之清潔保養及裝卸貨物之準備。航海實習生應由船長及甲級船員指導並協助實習各級船員職位之工作,其工作由大副指派並依操作級航行員船上訓練紀錄簿及(或)補強訓練紀錄簿所規範之訓練項目與適任評定考核之。航海見習生應由水手長…
  17. 行政船員服務規則 第48條 …值輪機員之命,辦理輪機部門之事項。輪機實習生應由輪機長及甲級船員指導並協助實習各級船員職位之工作,其工作由大管輪指派並依操作級輪機員船上訓練紀錄簿及(或)補強訓練紀錄簿所規範之訓練項目與適任評定考核之。輪機見習生應由機匠…
  18. 行政船員服務規則 第51條 …信聯絡事宜。船舶未配置專任電信人員時,得依規定由艙面部門甲級船員領有通用值機員適任證書者兼任之。
  19. 行政船員服務規則 第53條 …區域內,船舶電臺抄收之遇險、緊急、航行安全電信、氣象報告及對船員之通告等,電信人員應迅即抄送船長核閱;遇氣候特殊變化時,並應遵照船長指示辦理。有關遇險、緊急或航行安全電信,電信人員應詳細紀錄於電信日誌內。
  20. 行政船員服務規則 第59條 事務部門(或旅客部門)主管事項如下:一、船員薪津、伙食領發事項。二、船員、旅客膳食、茶水之供應事項。三、船員臥室、餐廳、客艙之清潔及衛生管理事項。四、船員、旅客患病處理及醫療事項。五、旅客客票之查驗及補票事項。六、旅客餐…
  21. 行政船員服務規則 第60條 實施通用乙級船員制度之船舶,其通用乙級船員指下列各級海員:一、通用長。二、副通用長。三、通用員。四、副通用員。
  22. 行政船員服務規則 第61條 輪值艙面部門之通用乙級船員秉承大副或當值航行員之命,於船舶航行在港時擔任當值,從事船舶清潔、保養及裝卸貨物之準備事宜,必要時須協辦事務部門工作。
  23. 行政船員服務規則 第62條 輪值輪機部門之通用乙級船員,秉承大管輪或當值輪機員之命,於船舶航行及在港時擔任當值,協助輪機員從事主、副機、鍋爐及艙面機械等之正常運作、保養維護及其他輪機部門有關事項。
  24. 行政船員服務規則 第63條 船員申請船員服務手冊時,應檢具下列文件:一、申請書一份。二、船員資格證明正本及影本各一份,正本繳驗後發還。三、國民身分證或相當證明文件正本及影本各一份,正本繳驗後發還。四、最近二年內二吋半身脫帽正面照片二張。五、經公立醫…
  25. 行政船員服務規則 第64條 雇用人僱用船員,使其於國內港口上船服務、船員僱傭契約終止或船員職務變更者,使其於國內港口下船,應即向航政機關申辦任、卸職認可簽證,並載入船員服務手冊。雇用人在國內僱用船員,使其於國外港口上船服務者,應於上船後七日內將其任…
  26. 行政船員服務規則 第65條 雇用人僱用船員上船服務應簽訂書面僱傭契約,並送請航政機關備查,僱傭契約修正或終止時亦同。船員僱傭契約在國外終止時,雇用人應將該船員送回臺灣地區原僱傭地。船員僱傭契約在國外終止而不能即行返回臺灣地區時,雇用人應事先以書面開…
  27. 行政船員服務規則 第66條 船員得向航政機關申請發給服務經歷證明書。
  28. 行政船員服務規則 第67條 經許可受僱於外國籍船舶之船員,應檢送雇用人之代表人或代理人所簽發之船員任、卸職認可申請書及護照或出、入境證明等文件,依下列之規定辦理海勤資歷之認可:一、船員因受僱、船員僱傭契約終止或船員職務變更,使其於國內、外港口上、下…
  29. 行政船員服務規則 第68條 船員服務手冊記載事項有遺漏、錯誤或變更,船員應檢附有關證明文件向航政機關申請改正,航政機關得通知船員送交船員服務手冊逕行改正,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30. 行政船員服務規則 第69條 船員自願放棄船員身分,應將船員服務手冊繳回航政機關廢止其船員身分,並註銷其船員服務手冊。船員申請恢復船員身分,應向航政機關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