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4條船員在國外醫院體格檢查者,其證明書應經中華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驗證或所屬船長簽證。
- 第5條實習生之資格規定如下:一、航海實習生(一)公私立專科以上學校及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航海或經航政機關認可之相關系…
- 第6條實習生應年滿十六歲。航海、輪機及電技實習生在船實習期間不得超過二年。實習生在實習期間視同海員。
- 第7條具有下列資格及證明文件之一者,得申請為行駛國際航線船舶或臺灣與大陸地區直航港口間距離逾三百浬船舶乙級船員之相關職務:一、…
- 第8條具有前條第一項各款之一或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為行駛國內航線船舶或臺灣與大陸地區直航港口間距離三百浬以內船舶乙級船員之相…
- 第9條見習生應年滿十六歲,其在船見習期間不得超過二年。見習生在見習期間視同海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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