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63條船員申請船員服務手冊時,應檢具下列文件:一、申請書一份。二、船員資格證明正本及影本各一份,正本繳驗後發還。三、國民身分證…
- 第64條雇用人僱用船員,使其於國內港口上船服務、船員僱傭契約終止或船員職務變更者,使其於國內港口下船,應即向航政機關申辦任、卸職…
- 第65條雇用人僱用船員上船服務應簽訂書面僱傭契約,並送請航政機關備查,僱傭契約修正或終止時亦同。船員僱傭契約在國外終止時,雇用人…
- 第67條經許可受僱於外國籍船舶之船員,應檢送雇用人之代表人或代理人所簽發之船員任、卸職認可申請書及護照或出、入境證明等文件,依下…
- 第68條船員服務手冊記載事項有遺漏、錯誤或變更,船員應檢附有關證明文件向航政機關申請改正,航政機關得通知船員送交船員服務手冊逕行…
- 第69條船員自願放棄船員身分,應將船員服務手冊繳回航政機關廢止其船員身分,並註銷其船員服務手冊。船員申請恢復船員身分,應向航政機…
- 第70條船員服務手冊遺失或毀損時,應填具申請書向航政機關申請補發或換發。補發或換發之船員服務手冊有效期間,以原服務手冊為準。
- 第71條(刪除)
- 第72條(刪除)
- 第73條(刪除)
- 第74條就讀經各級教育主管機關立案,符合航海人員訓練國際公約之海事教育及海事訓練品質管理系統規範之航海、商船、航運技術、運輸技術…
- 第74-1條前條第一項實習生分為航海實習生、輪機實習生及電技實習生;實習生上船實習期間至少一年。雇用人僱用實習生或見習生上船實(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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