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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 41 頁- 行政飛航規則 第2條 本規則用詞,定義如下:一、特技飛航:指航空器特意所為之飛航操作,包括其姿態之突變、不正常姿態或速度之不正常變化。二、廣播式自動回報監視:指航空器、機場車輛或其他物體,藉由資料鏈結以廣播模式自動發射/接收訊號以提供識別、位…
- 行政飛航規則 第3條 航空器飛航於本國飛航情報區者,應適用本規則。民用航空器在軍用機場活動時,並應遵守該機場所訂之有關飛航規定。本國航空器在國外地區飛航時,應遵守該地區之飛航規定,如該地區無飛航規定,仍應遵守本規則。
- 行政飛航規則 第4條 航空器於飛航中或於機場活動區內作業,均應遵守一般規則之規定。於飛航時,另應遵守目視飛航規則或儀器飛航規則。航空器得在目視天氣情況下選作儀器飛航,如航管單位認為需要,亦得要求航空器在目視天氣情況下作儀器飛航。
- 行政飛航規則 第5條 …機長於執行飛航任務時,不論有無親自操縱均應依本規則之規定負責航空器之安全作業。但為確保航空器之安全,必要時得不受本規則之限制而作斷然處置。
- 行政飛航規則 第7條 機長於負責航空器飛航期間,對航空器之處置有最後決定權。
- 行政飛航規則 第9條 運作航空器者,不得疏忽或輕率致危害他人生命或財產。
- 行政飛航規則 第10條 航空器除為起降需要或經主管機關准許外,飛越城鎮之居住稠密地區或露天集會廣場上空時,應遵守第六十條及第七十一條之最低實際高度規定;但緊急降落時不在此限,惟應儘量避免危害地面人員及財產。
- 行政飛航規則 第11條 航空器飛航之巡航空層表示方式如下:一、飛航空層:於最低可用飛航空層以上,或高於轉換高度時使用。二、高度:低於最低可用飛航空層,或轉換高度以下時使用。
- 行政飛航規則 第12條 航空器在飛航中,不得投擲或噴灑任何物品,但經民航局核准者不在此限;投擲或噴灑時並應經航管單位許可。
- 行政飛航規則 第13條 航空器不得拖曳航空器或其他物體,但經民航局核准者不在此限;拖曳時應經航管單位許可。
- 行政飛航規則 第14條 航空器在飛航中,除緊急情況外,不得跳傘。但經民航局核准並於跳傘時經航管單位許可者,不在此限。
- 行政飛航規則 第15條 航空器在飛航中,不得作特技飛航,但經民航局核准者不在此限。
- 行政飛航規則 第16條 非經參與飛航之所有機長事先安排,航空器不得編隊飛航。管制空域內之編隊飛航應遵守航管單位之限制,包括:一、編隊飛航之航行及位置報告視同單機作業。二、編隊飛航時,各航空器間之隔離由編隊領隊及編隊內其他航空器機長負責,包括航空…
- 行政飛航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17條 …無人氣球應依附錄一規定操作,並應儘可能減低對人員、財產或其他航空器之妨害。
- 行政飛航規則 第18條 航空器除依照限制條件或經相關主管機關准許外,不得飛航於業經公布之限航區或危險區。
- 行政飛航規則 第19條 航空器進入或飛航於防空識別區時,應遵守防空識別規定。航空器進入或飛航於管制空域時,應具備與航管單位溝通之雙向無線電及航管雷達迴波器。但經民航局核准者,不在此限。
- 行政飛航規則 第20條 航空器飛航於各類空域或在機場活動區作業時,機長均應保持警覺,以偵測潛在之碰撞,並應採取最佳之避撞措施,包括依據空中防撞系統之避讓警示所建議之避讓行動。航空器不得與其他航空器接近至有肇致碰撞危險之程度。
- 行政飛航規則 第21條 有飛航優先權之航空器,應保持航向及空速。各航空器依下列規定應採取避讓措施時,除取得足夠之安全隔離並考量機尾亂流之影響外,應避免在其他航空器上、下或前方通過:一、對頭接近:當兩航空器對頭或近乎對頭接近而有碰撞危險時,應各向…
- 行政飛航規則 第22條 緊急危難之航空器有最高飛航優先權。
- 行政飛航規則 第23條 …日出間或能見度低於五公里之白晝,在飛航中及機場活動區內活動之航空器,均應開啟其防撞燈及航行燈。
- 行政飛航規則 第25條 航空器實施模擬儀器飛航時應符合下列規定:一、航空器裝有兩套完整之操作系統。二、實施模擬飛航時,應有一合格駕駛員坐在駕駛座上,負責安全,其座位對航空器前方及兩側應有良好視野,否則應有一觀察員,處於有良好視野之位置,並與負責…
- 行政飛航規則 第26條 航空器在機場及其附近活動時,不論是否位於機場交通地帶,應遵守下列規定:一、注意機場相關航情,以免發生碰撞。二、與其他航空器所飛航之機場航線不一致者,應避讓之。三、當進場降落時或起飛後一律向左轉彎,但另有指示者不在此限。四…
- 行政飛航規則 第27條 航空器與另一航空器或船隻在下列情況相互接近而有互撞危險時,應顧及當時實際情況及雙方性能之限制,小心飛航以防互撞。一、交叉接近:當航空器之右方有另一航空器或船隻時,應避讓以保持足夠之安全間隔。二、對頭接近:當航空器與另一航…
- 行政飛航規則 第28條 在日落到日出間,或民航局規定之其他時間,所有在水上活動之航空器均應依照國際海上避碰規則開啟燈光。如無法遵行,則應開啟與國際規則所要求之特性及部位相似之燈光。
- 行政飛航規則 第29條 航空器應將有關飛航資料依飛航計畫格式提報飛航服務單位。
- 行政飛航規則 第31條 除已依規定提報之長期飛航計畫者外,飛航計畫應於航空器起飛前向飛航服務單位提報;如於飛航中,則向適當飛航服務單位或陸空通信電台提報。除民航局另有規定外,需飛航管制服務之飛航,應在起飛前六十分鐘提報飛航計畫。如在飛航中提報,…
- 行政飛航規則 第32條 飛航計畫應具備飛航服務單位認為有關下列之適當資料:一、航空器識別。二、飛航之規則及飛航類別。三、航空器架數、型式及機尾亂流類別。四、裝備。五、離場機場。六、預計取開輪檔時間。七、巡航空速。八、巡航空層。九、航路或航線。十…
- 行政飛航規則 第35條 …機場之無線電設備不足,且在地面又無處理到達報告之其他方式時,航空器應儘可能於降落前以無線電將類似到達報告之訊息,傳遞給需要該報告之相關飛航服務單位。通常該類報告發送給航空器飛航之飛航情報區提供飛航服務之航空電台。航空器所…
- 行政飛航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36條 航空器目視或接收到附錄二中規定之信號時,應依該附錄所述信號意義採取行動。當使用附錄二之信號時,應依其規定含義,用於規定用途,不得使用易於產生混淆之信號。信號人員應依附錄二規定以清楚且精確方式提供標準信號予航空器。信號人員…
- 行政飛航規則 第40條 航空器在管制飛航或部分管制飛航前,應向航管單位提報飛航計畫,並於獲得航管許可後,切實遵守。如航空器要求任何優先而航管單位要求其解釋時,應即提報理由。航空器在離場前因續航油量或其他因素可能修改目的地機場,應將修改之航路及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