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的搜尋結果

法規名稱 0 部 條文 6,000+ 筆 類別:全部 修改條件

條文搜尋結果

第 13 / 200 頁
  1. 行政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 第32條 …管機關之特許,在自由港區內,設立會計獨立之國際金融業務分行,經營國際金融業務。
  2. 行政海商法 第17條 船舶共有人,應選任共有船舶經理人,經營其業務,共有船舶經理人之選任,應以共有人過半數,並其應有部分之價值合計過半數之同意為之。
  3. 行政海商法 第51條 …運送人或船長得以受貨人之費用,將貨物寄存於港埠管理機關或合法經營之倉庫,並通知受貨人。受貨人不明或受貨人拒絕受領貨物時,運送人或船長得依前項之規定辦理,並通知託運人及受貨人。運送人對於前二項貨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聲請法…
  4. 行政航業法 第3條 …:一、航業:指以船舶運送、船務代理、海運承攬運送、貨櫃集散站經營等為營業之事業。二、船舶運送業:指以總噸位二十以上之動力船舶,或總噸位五十以上之非動力船舶從事客貨運送而受報酬為營業之事業。三、船務代理業:指受船舶運送業或…
  5. 行政航業法 第7條 經營船舶運送業,應具備營業計畫書,記載船舶購建規範、資本總額、籌募計畫,連同其他有關文書,申請航政機關核轉主管機關許可籌設。船舶運送業應自許可籌設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辦理公司登記,置妥中華民國國籍之自有船舶,具備有關文書…
  6. 行政航業法 第10條 …籍,應敘明理由,報請航政機關核轉主管機關備查。船舶運送業租船經營固定航線者,應報請航政機關備查。
  7. 行政航業法 第13條 船舶運送業申請經營固定航線,應檢附營運計畫及相關文件,於船舶配置完成後,向航政機關辦理航線登記。前項登記內容有變更時,應向航政機關辦理變更登記。船舶運送業經營固定航線,應依登記之航線及船期表,從事客貨運送。船舶運送業經營…
  8. 行政航業法 第14條 …送業應依主管機關所定保險金額,投保營運人責任保險。船舶運送業經營旅客運送者,應依主管機關所定保險金額為旅客投保傷害保險。前項傷害保險之受益人,以被保險人本人或其法定繼承人為限,並不受保險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一款及第一百三十…
  9. 行政航業法 第15條 船舶運送業經營國內固定航線申請實施聯營者,應檢附聯營實施計畫書及相關文件,申請航政機關核轉主管機關許可。前項聯營許可之申請、變更、管理、廢止及監督等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10. 行政航業法 第16條 主管機關得依實際需要,指定中華民國船舶運送業,經營特定航線之客貨運送;其因此所生之營運損失,由政府補償之。前項補償之條件、範圍、方式及監督考核等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11. 行政航業法 第19條 …告,應載明公司名稱、船名、航行港口及船舶運送業許可證字號;其經營固定航線者,並應載明航線及船期。
  12. 行政航業法 第22條 船舶運送業經營固定航線之客、貨運價表,應報請航政機關備查,並以電信網路、新聞紙或雜誌等公開方式公開其運價資訊;經營固定客運航線者,應另於營業處所公開其運價資訊。前項運價表,航政機關認為有不合理或不利於國家進出口貿易或航業…
  13. 行政航業法 第23條 船舶運送業經營國內、國際固定航線客貨運送,應依前條第一項備查之運價表收取運費。但運送雙方訂有優惠運價者,不在此限。船舶運送業對乘客或託運人不得有不合理之差別待遇。
  14. 行政航業法 第27-1條 船舶運送業經營之中華民國籍船舶航行於受海盜或非法武力威脅高風險海域者,該船舶運送業得僱用私人武裝保全人員。前項船舶運送業應逐船檢附相關文件,事先報請航政機關備查,並由航政機關轉知內政部、財政部、行政院海岸巡防署。船舶運送…
  15. 行政航業法 第31條 外國籍船舶運送業申請在我國設立分公司經營業務或委託中華民國船務代理業代為處理船舶客貨運送業務,有事實足認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不予許可或登記:一、申請文件不足或不符,經限期改正而屆期未改正。二、有侵害乘客或託運人合法權益…
  16. 行政航業法 第32-1條 第二十七條之一規定,於經營中華民國籍船舶之外國籍船舶運送業準用之。
  17. 行政航業法 第33條 外國籍船舶運送業在中華民國設立分公司經營業務者,其籌設申請、許可證之核發與換發、變更登記之管理、營運資金、證照費收取或委託船務代理業攬運客貨等事項之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18. 行政航業法 第34條 船舶運送業在中華民國經營業務者,參加或設立國際聯營組織,應檢附組織章程、聯營作業計畫及相關文件,申請航政機關核轉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認可。聯營組織變更或解散時,亦同。國際聯營組織以協商運費、票價為其聯營協定內容者,其會員…
  19. 行政航業法 第35條 船舶運送業在中華民國經營業務,有簽訂國際航運協議者,應將國際航運協議之名稱、內容及會員名錄,申請航政機關核轉主管機關認可。國際航運協議變更時,亦同。國際航運協議以協商運費、票價為其內容者,其運價表應由前項協議簽訂者之一代…
  20. 行政航業法 第36條 經營船務代理業,應具備有關文書,申請航政機關核轉主管機關許可籌設。船務代理業應自許可籌設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辦妥公司登記,並申請航政機關核轉主管機關許可並核發許可證後,始得營業。
  21. 行政航業法 第37條 船務代理業經營代理業務,應以委託人名義為之,並以約定之範圍為限。
  22. 行政航業法 第39條 經營海運承攬運送業,應具備有關文書,申請航政機關核轉主管機關許可籌設。海運承攬運送業應自許可籌設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辦理公司登記,並申請航政機關核轉主管機關許可並核發許可證後,始得營業。經營海運承攬運送業者於申請核發許可…
  23. 行政航業法 第40條 …,於代理時應檢附有關文書,向航政機關辦理登記。海運承攬運送業經營前項代理業務,應以委託人名義為之,並以約定之範圍為限。
  24. 行政航業法 第43條 船務代理業之最低資本額、外國籍船務代理業設立分公司經營業務之營運資金、籌設申請、許可證之核發與換發、公司變更登記、營運、管理及證照費收取等事項之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海運承攬運送業之最低資本額、外國籍海運承攬運送業設立分…
  25. 行政航業法 第44條 經營貨櫃集散站業務,應具備有關文書,申請航政機關核轉主管機關許可籌設。貨櫃集散站經營業,應自許可籌設之日起六個月內,依規定置備足供貨櫃、貨物、車輛、機具存放及貨物起卸場所,辦理公司登記,檢附有關文書,申請航政機關核轉主管…
  26. 行政航業法 第46條 貨櫃集散站經營業之營業費率表,應報請航政機關備查;變更時,亦同。
  27. 行政航業法 第47條 …項、第八條、第九條及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六條規定,於貨櫃集散站經營業及外國籍貨櫃集散站經營業準用之。第二十八條有關依法設立分公司始得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與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一條規定,於外國籍貨櫃集散站經營業準用之。
  28. 行政航業法 第48條 貨櫃集散站經營業之最低資本額或外國籍貨櫃集散站經營業設立分公司經營業務之營運資金、設備基準、經營項目、籌設申請、許可證之核發與換發、公司變更登記、營運、管理、證照費收取等事項之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29. 行政航業法 第51條 未經許可而經營船舶運送業、船務代理業、海運承攬運送業或貨櫃集散站經營業者,由航政機關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完成改善者,得按次處罰至完成改善為止。
  30. 行政航業法 第52條 …以光船出租、抵押、出售於國外、船舶變更為非中華民國籍,或租船經營固定航線,未報備查。二、違反第十三條規定,經營固定航線業務,未辦理航線登記、航線變更登記或未依登記之航線及船期表,從事客貨運送;或經營國內固定客運航線,於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