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業法 第44條 法規:航業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第四章 貨櫃集散站經營業之管理 第44條 經營貨櫃集散站業務,應具備有關文書,申請航政機關核轉主管機關許可籌設。貨櫃集散站經營業,應自許可籌設之日起六個月內,依規定置備足供貨櫃、貨物、車輛、機具存放及貨物起卸場所,辦理公司登記,檢附有關文書,申請航政機關核轉主管機關許可及核發許可證,並向海關登記後,始得營業。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