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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 23 頁- 行政基本測量實施規則 第6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選定衛星追蹤站作為大地基準,並將其測量成果作為訂定坐標系統之依據。基本控制測量之地心坐標、橢球坐標及平面坐標值計算,應以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坐標系統為依據,並以一九九七坐標系統(TWD97)命名,其內容應包括…
- 行政基本測量實施規則 第7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選定潮位站及水準原點作為高程基準,並將其測量成果作為訂定高程系統之依據。基本控制測量之正高值計算,應以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高程系統為依據,並以二○○一高程系統(TWVD2001)命名。
- 行政基本測量實施規則 第8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選定重力基準站及絕對重力點作為重力基準,並將其測量成果作為訂定重力系統之依據。基本控制測量之重力值計算,應以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重力系統為依據。
- 行政基本測量實施規則 第9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選定潮位站及深度原點作為深度基準,並將其測量成果作為訂定深度系統之依據。基本控制測量之水深值計算,應以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深度系統為依據。
- 行政基本測量實施規則 第10條 測量基準之測量事項如下:一、選址及站址、點位之設置。二、觀測、計算及調製成果圖表。三、自動觀測數據之傳輸及建檔。四、站址、點位之管理及維護。五、實施追溯檢校之行為。六、觀測不確定度之評估。七、站址、點位之變動量分析。八、…
- 行政基本測量實施規則 第11條 測量基準之站址、點位,應設置於地質條件穩定且易經常維護之位置。測量基準之測量,應以嚴密之施測程序為之,並應率定儀器誤差及環境變化之影響。
- 行政基本測量實施規則 第12條 衛星追蹤站、潮位站及重力基準站之測量,應為長期自動觀測;其成果並應作統計分析。
- 行政基本測量實施規則 第13條 潮位站之長期觀測成果,應作為測量水準原點或深度原點之依據。重力基準站之長期觀測成果,應作為測量絕對重力點之依據。
- 行政基本測量實施規則 第15條 基本控制測量得依適用場合、作業方法及精度之差異,區分其等級,以一等及二等為主;必要時,得另設三等。次等級基本控制測量應與較高等級基本控制測量聯繫。
- 行政基本測量實施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16條 基本控制測量得以衛星定位測量、三角測量、三邊測量、精密導線測量、水準測量、重力測量或其他同等成果精度之測量方法為之;精度規範如附表一至附表六。
- 行政基本測量實施規則 第17條 基本控制測量之實施程序如下:一、點位清查、選點及埋點。二、網形設計及精度評估。三、作業規劃。四、儀器裝備校正。五、觀測及計算。六、精度及變動量分析。七、調製成果圖表。八、建檔及公告。
- 行政基本測量實施規則 第18條 基本控制測量所設置之點位為基本控制點,應依實施計畫方式加註等級、點號及設置機關名稱,並依下列設置方法區分之:一、採衛星定位測量方法設置者,以衛星控制點稱之。二、採三角、三邊測量方法設置者,以三角點稱之。三、採精密導線測量…
- 行政基本測量實施規則 第22條 …控制點經清查、選點或埋點後,應調製點之紀錄,作為實施基本控制測量之參考。
- 行政基本測量實施規則 第23條 基本控制測量之網形,應依測量方法、精度規範、儀器精密度、點位分布及觀測數目設計,並依其精度評估結果調整之。
- 行政基本測量實施規則 第24條 基本控制測量所使用之儀器裝備,應依實施計畫之校正項目及週期辦理校正。前項校正應由國家度量衡標準實驗室或簽署國際實驗室認證聯盟相互承認辦法之認證機構所認證之實驗室為之,並出具校正報告。
- 行政基本測量實施規則 第25條 基本控制測量之觀測值,應依精度要求加以適當之改正。
- 行政基本測量實施規則 第26條 基本控制測量之成果,應以最小自乘平差方法計算之。前項計算成果,應作為基本控制點之精度及變動量分析之依據。
- 行政基本測量實施規則 第27條 …應記載點號,並將觀測方向以直線連接成觀測方向線。但以衛星定位測量方法實施者,不須組成觀測方向線。
- 行政基本測量實施規則 第28條 基本控制測量之原始觀測數據、平差計算結果、儀器裝備校正報告、點之紀錄、成果表、基本控制系(網)圖及相關紀錄資料,應予永久保存。
- 行政基本測量實施規則 第29條 地方主管機關應釐訂實施計畫定期辦理加密控制測量;其實施範圍,以所在直轄市或縣(市)區域為原則。
- 行政基本測量實施規則 第30條 實施加密控制測量前應先檢測基本控制點。
- 行政基本測量實施規則 第31條 加密控制測量所設置之點位為加密控制點,應依各該地方主管機關所定方式加註點號、種類及設置機關名稱。
- 行政基本測量實施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32條 加密控制測量得以衛星定位測量、三角測量、三邊測量、精密導線測量、水準測量、重力測量或其他同等成果精度之測量方法為之;精度規範如附表七至附表十二。
- 行政基本測量實施規則 第33條 加密控制測量之實施程序、測量方法、點位種類與選擇、儀器裝備校正、成果計算及圖表調製,得依第十七條至第二十八條規定辦理。
- 行政基本測量實施規則 第34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將已公告之基本測量成果建立資料庫,並公開資料清冊供各界查詢。地方主管機關應將加密控制測量成果建立資料庫,除公開資料清冊供各界查詢外,並應將該清冊送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 行政基本測量實施規則 第35條 各機關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測量基準、參考系統之實施日期前所完成之測繪成果,得繼續流通使用。前項測繪成果,於重新測製時應以當時公告之測量基準、參考系統為之。
- 行政經營或受聘於測繪業之測量技師簽證規則 第2條 經營或受聘於測繪業之測量技師(以下簡稱測量技師)簽證之適用種類如下:一、基本測量。二、加密控制測量。三、應用測量。
- 行政經營或受聘於測繪業之測量技師簽證規則 第3條 測量技師簽證之實施範圍,包括前條各種測繪作業之辦理過程、引用資料、使用設備及其測繪成果。
- 行政經營或受聘於測繪業之測量技師簽證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4條 測量技師之簽證項目如附表。
- 行政經營或受聘於測繪業之測量技師簽證規則 第5條 測量技師簽證之應備文件如下:一、工作底稿及成果。二、簽證報告。三、簽證紀錄。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文件。測量技師應妥善保管前項第一款之工作底稿,除中央主管機關依法令調閱,或應委託者要求借閱外,不得洩漏,並應自提出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