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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第2條 本規則所稱負責人,依公司法第八條之規定。本規則所稱業務人員,指為證券商從事下列業務之人員:一、有價證券投資分析、內部稽核、自行查核、法令遵循或主辦會計。二、有價證券承銷、買賣之接洽或執行。三、有價證券自行買賣、結算交割或…
  2. 行政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第3條 證券商之業務人員,依其職務之繁簡難易、責任輕重,分為下列二種:一、高級業務員:擔任第八條第一項之部門主管、分支機構及簡易分支機構負責人、投資分析或內部稽核等職務者。二、業務員:從事前條第二項各款有價證券承銷、自行買賣、受…
  3. 行政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第4條 證券商業務人員,不得兼任國內外其他證券商任何職務。但證券商法令遵循人員、內部稽核人員、風險管理人員及主辦會計人員兼任國外證券關係企業相同性質職務者,不在此限。前項所稱關係企業,適用公司法關係企業章之規定。證券商之下列業務…
  4. 行政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第5條 …任證券機構業務員三年以上者。二、符合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所定證券投資分析人員資格者。三、經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證券商業同業公會)委託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以下簡稱證基…
  5. 行政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第6條 …務員應具備下列資格條件之一:一、符合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所定證券投資分析人員資格者。二、經證券商業同業公會委託證基會舉辦之證券商業務員測驗合格者。三、曾依本規則登記為證券商業務員,或已取得本會核發之證…
  6. 行政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第7條 已取得本會核發之證券商業務人員測驗合格證書者,因故需換發或補發時,應向證基會申請。前項規定自八十八年一月一日施行。
  7. 行政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第12條 證券商負責人及業務人員於執行職務前,應由所屬證券商向證券交易所、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或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辦理登記,非經登記不得執行業務。證券商僱用經本會依本法規定命令解除職務未滿三年之人員,從事第二條第二項各款以外業務者,應向…
  8. 行政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第13條 證券商負責人及業務人員有異動者,證券商應於異動後五日內依下列規定,向證券交易所、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或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申報登記。所屬證券商在辦妥異動之登記前,對各該人員之行為仍不能免責:一、證券商內部因負責人或業務人員職務調…
  9. 行政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第14條 證券商負責人或業務人員請假、停止執行業務或其他原因出缺者,所屬證券商應指派具有與被代理人相當資格條件之人員代理之。前項之代理,所屬證券商應設專簿載明代理之事由、期間、代理人及其職務,以供查考。
  10. 行政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第15條 證券商之業務人員,應參加本會所指定機構辦理之職前訓練與在職訓練。證券商並得依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所定在職訓練作業要點規定,申請自行辦理在職訓練。初任及離職滿三年再任之證券商業務人員應於到職後半年內參加職前訓練;在職人員應每三…
  11. 行政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第16條 證券商之業務人員,參加職前訓練或在職訓練,成績合格者,由本會或訓練機構發給結業證書,並將訓練成績送服務機構作為考績、升遷及工作指派之參考;成績特優者,由本會或訓練機構給予獎勵。
  12. 行政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第17條 證券商之業務人員,不參加職前訓練或在職訓練,或參加訓練成績不合格,於一年內再行補訓,成績仍不合格者,應註銷業務人員登記。
  13. 行政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第18條 證券商負責人及業務人員執行業務應本誠實及信用原則。證券商之負責人及業務人員,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有下列行為:一、為獲取投機利益之目的,以職務上所知悉之消息,從事上市或上櫃有價證券買賣之交易活動。二、非應依法令所為之…
  14. 行政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第19條 證券商負責人或業務人員涉嫌違反證券管理法令或就執行職務相關事項之查詢,應於本會所訂期間內,到會說明或提出書面報告資料。
  15. 行政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第20條 證券商之業務人員,於從事第二條第二項各款業務所為之行為,視為該證券商授權範圍內之行為。
  16. 行政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第21條 證券商負責人或業務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本會予以獎勵或表揚:一、為建立證券市場制度,貢獻心力,具有顯著績效者。二、研究著述,對發展證券市場或執行證券業務具有創意,經採行者。三、舉發市場不法違規事項,經查明屬實者。四、…
  17. 行政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第21-1條 …債券業務之人員,應依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規定辦理。證券商負責人及業務人員僅從事自行買賣具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業務、股權性質群眾募資業務、基金受益憑證買賣及互易之居間業務或自行買賣特定外國債券業務者,不適用第八條至第十一條之二及…
  18. 行政證券商管理規則 第8條 證券商經營證券業務,應依證券商負責人及業務人員管理規則之規定,由登記合格之業務人員執行業務。
  19. 行政金融消費者保護法 第11-1條 金融服務業應訂定業務人員之酬金制度,並提報董(理)事會通過。前項酬金制度應衡平考量客戶權益、金融商品或服務對金融服務業及客戶可能產生之各項風險,不得僅考量金融商品或服務之業績目標達成情形。前項金融服務業業務人員酬金制度應…
  20. 行政金融消費者保護法 第30-2條 …下罰鍰:一、違反第十一條之一第一項或第十一條之二第三項規定,業務人員酬金制度未提報董(理)事會通過,或未經外國金融服務業在臺分支機構負責人同意。二、違反第十一條之二第一項或第三項規定,初次銷售之複雜性高風險商品未報經董(…
  21. 行政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間共同行銷管理辦法 第7條 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間進行共同行銷,其營業、業務人員及服務項目應使客戶易於識別,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辦理共同行銷之營業場所,應顯著明確標示所提供他業服務之公司名稱及共同行銷之服務項目。二、辦理共同行銷之業務人員,進行…
  22. 行政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間共同行銷管理辦法 第8條 辦理共同行銷之業務人員,應符合本會之相關法規及行政命令所規定各該業務所需之資格或證照,並完成登記或登錄程序。但僅辦理第六條第一項第五款之保險金信託或安養信託單一信託商品共同行銷者,其應參加之保險金信託或安養信託相關職前及…
  23. 行政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間共同行銷管理辦法 第9條 共同行銷之業務人員於辦理他業業務時,其行為直接對他業機構發生效力,相關契約責任之履行,由他業機構負責。但提供營業場所之機構有故意或過失者,亦應負責。客戶與他業機構發生爭議,本業機構或其人員應協助客戶與他業機構進行聯繫協商…
  24. 行政金融控股公司法 第43條 …客戶權益之行為。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間進行共同行銷,其營業、業務人員及服務項目應使客戶易於識別。除姓名及地址外,共同蒐集、處理及利用客戶其他個人基本資料、往來交易資料等相關資料,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辦理。依第一項規…
  25. 行政信託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暨經營與管理人員應具備信託專門學識或經驗準則 第13條 …管理人員:管理信託業務之經理、副理、襄理、科長、副科長。三、業務人員:第一款及第二款以外之其他辦理信託業務人員。依其他法律或信託業組織章程規定與前項各該款人員職責相當者,應視同前項各該款人員。以下人員視為督導人員:一、兼…
  26. 行政信託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暨經營與管理人員應具備信託專門學識或經驗準則 第16條 信託業業務人員應符合下列信託專門學識或經驗之一:一、參加同業公會或其認可之金融專業訓練機構舉辦之信託業務專業測驗,持有合格證書。二、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委託機構舉辦之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事業之業務員測驗合格者,並…
  27. 行政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 第6條 …核機制及流程,負責特約機構審查、核准及管理作業之人員不得兼任業務人員。二、建立特約機構之風險評等機制,對風險等級較高之特約機構,應採取限制交易金額、加強交易監測、實地訪視、提存保證金、提供其他擔保或延遲清算等措施,降低交…
  28. 行政銀行業及其他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之金融機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9條 …對其董(理)事、監察人、總經理、法令遵循人員、內部稽核人員及業務人員,應依其業務性質,每年安排適當內容及時數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教育訓練,以使其瞭解所承擔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職責,及具備執行該職責應有之專業。外籍移工匯兌…
  29. 行政銀行辦理高資產客戶適用之金融商品及服務管理辦法 第6條 …風險控管及行為規範管理機制,至少應包括下列事項:(一)辦理本業務人員應具備之能力標準及訓練。(二)接受客戶標準、瞭解客戶程序及覆審程序、適合度管理政策。(三)客戶關係管理,包括行銷控制、銀行為客戶管理資產之方法、提供投資…
  30. 行政銀行辦理高資產客戶適用之金融商品及服務管理辦法 第8條 …)內部作業程序,應包括下列事項:1.辦理部門及內部組織分工、業務人員之資格條件與行為規範。2.客戶權益保障及糾紛處理程序。3.作業要點及流程。4.辦理本業務所強化之內部控制、風險控管及行為規範管理機制。四、其他經本會指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