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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 13 頁- 監察政治獻金查核準則 第12條 政黨、政治團體、擬參選人及其他申報義務人申報會計報告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監察院或受委託機關得限期通知補正:一、未依本準則所定格式製作。二、資料記載不完備。三、未簽名或蓋章。四、未檢附相關文件。政黨、政治團體、擬參選人及…
- 監察政治獻金查核準則 第13條 政黨、政治團體收受政治獻金,應自監察院許可設立專戶日起,至廢止專戶日前一日止。擬參選人收受政治獻金,應自監察院或受委託機關許可設立專戶日起,至其登記參加之選舉投票日或廢止專戶日前一日止。前二項期間內,政黨、政治團體經廢止…
- 監察政治獻金查核準則 第14條 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開立之受贈收據,應依監察院所定之格式。前項收據,得自監察院政治獻金網路申報系統產製,並列印使用。無法使用前項網路申報系統收據者,政黨及政治團體之受贈收據,應自行印製及管理;…
- 監察政治獻金查核準則 第15條 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開立之受贈收據,應按日逐筆記載下列事項,並簽名或蓋章:一、捐贈者之姓名或名稱。二、捐贈者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人民團體登記字號或政黨登記字號。三、捐贈者之…
- 監察政治獻金查核準則 第16條 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之受贈收據有作廢之情事者,依第七條第二項第三款或第九條第二項第三款規定檢送之作廢受贈收據明細表,應記載受贈收據編號及作廢原因;已開立而作廢之受贈收據,並應記載開立日期、捐贈者之姓名或名稱、捐贈金額…
- 監察政治獻金查核準則 第17條 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收受政治獻金,該受贈收據捐贈日期之記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收受現金者,為收受日。二、收受匯款者,為入專戶日。但捐贈者經由電子支付機構、募資平臺或其他非金融機構之事業捐贈者,為捐贈者支付指示日。三…
- 監察政治獻金查核準則 第18條 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收受之政治獻金,應確認其來源為個人、營利事業、人民團體、政黨或匿名捐贈,編入適當之收入科目。前項捐贈有指定用途者,應於會計報告書揭露之。收受獨資或合夥經營之事業、事務所、醫院、診所、補習班或其他屬…
- 監察政治獻金查核準則 第19條 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收受金錢之政治獻金,應於收受後十五日內存入專戶。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收受票據捐贈,該票據受款人應為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之專戶名稱。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收受金錢以外之政治獻金,應依收受時…
- 監察政治獻金查核準則 第20條 政黨及政治團體之支出,自監察院許可設立專戶日起,至廢止專戶日前一日止,並應依支出所屬年度列報。擬參選人依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申報會計報告書者,其支出得列報期間,除返還或繳庫支出得至申報截止日外,其餘自監察院或受…
- 監察政治獻金查核準則 第21條 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支用政治獻金,應以本法第二十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項第二款或第二十三條第一項各款規定所列項目為限,並不得從事營利行為。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申報之支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予認定:一、非於得列報期…
- 監察政治獻金查核準則 第22條 本法第二十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一目規定政黨及政治團體之人事費用支出,包括下列費用:一、工資、薪津、獎金、津貼、加班費、值班費或其他因工作酬勞之給付。二、全民健康保險、勞工保險或其他強制性保險之保險費。三、團體意外保險之保險費…
- 監察政治獻金查核準則 第23條 本法第二十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二目規定政黨及政治團體之業務費用支出,包括下列費用:一、教育訓練費用。二、差旅膳宿費用。三、租用交通工具費用。四、租用辦公處所費用。五、租買辦公設備費用。六、交通旅運費用。七、其他與業務推展有關…
- 監察政治獻金查核準則 第24條 本法第二十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目規定政黨及政治團體之公共關係費用支出,包括下列費用:一、聯誼交際費用。二、文康活動費用。三、其他為建立、促進或維持與民眾間之溝通、瞭解、接納或合作之相關費用。前項之支出憑證為統一發票、免用統…
- 監察政治獻金查核準則 第25條 本法第二十條第二項第二款第四目規定政黨及政治團體之選務費用支出,包括下列費用:一、製作競選物品或宣傳廣告費用。二、租用廣告看板或車體廣告費用。三、播放、傳送或刊登宣傳廣告費用。四、發送電信簡訊費用。五、郵寄競選物品或宣傳…
- 監察政治獻金查核準則 第26條 本法第二十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五目規定政黨捐贈其推薦之公職候選人競選費用支出,其支出憑證為該候選人開立之受贈收據。
- 監察政治獻金查核準則 第27條 本法第二十條第二項第二款第六目規定政黨及政治團體之雜支支出,包括下列費用:一、水電瓦斯費用。二、電信費用。三、網際網路費用。四、書報雜誌費用。五、文具用品費用。六、汽機車燃料費用。七、雜項購置或修繕費用。八、涉及營運事務…
- 監察政治獻金查核準則 第28條 本法第二十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七目規定政黨及政治團體之返還捐贈支出,指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將所收受之政治獻金返還與捐贈者之支出。前項之支出憑證如下:一、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由專戶以匯款或交付專戶立帳之金融機…
- 監察政治獻金查核準則 第29條 本法第二十條第二項第二款第八目規定政黨及政治團體之繳庫支出,指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及第五項規定,將所收受之政治獻金繳交監察院辦理繳庫之支出。辦理繳庫支出以郵政劃撥、匯款或轉帳方式繳納者,支出憑證為郵政劃撥收據、匯款憑證、…
- 監察政治獻金查核準則 第37條 …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將賸餘政治獻金使用於捐贈政治團體或其所屬政黨,應取得該政治團體或其所屬政黨開立之受贈收據。
- 監察政治獻金查核準則 第40條 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之消耗性財產,應於耗用完畢無賸餘價值或使用期限屆滿時,按其用途,等額等量分別列入適當支出科目核銷。如有變賣、毀損或廢棄者,應將原財產沖銷。前項核銷憑證,以內部支用憑證註明核銷內容作為證明。政黨及政…
- 監察政治獻金查核準則 第41條 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收受金錢以外之政治獻金,依本法規定應繳交監察院辦理繳庫者,得以收受時之時價折算其價額辦理繳庫。前項情形,如全部或一部不能繳交者,應按收受時之時價折算其價額為之。
- 監察政治獻金查核準則 第42條 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之支出有退還者,應以原科目沖銷。前項規定,於政黨及政治團體有跨年度之情事者,無庸以原科目沖銷,應列為其他收入。
- 監察政治獻金查核準則 第43條 政黨及政治團體依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項規定申報之平衡表,其專戶存款結存科目,指年度終了日或廢止專戶日前一日之帳列存款餘額。前項專戶存款結存金額,應與金融機構出具之專戶交易往來明細或存摺內頁影本之餘額相符;如有不一致之…
- 監察政治獻金查核準則 第45條 平衡表之地方黨部金錢餘額科目,指政黨之地方黨部或政治團體之分部,收受中央黨部或總部所撥付之政治獻金,於年度終了日或廢止專戶日前一日之餘額。
- 監察政治獻金查核準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50條 本準則所定書、表格式如下:一、政黨、政治團體政治獻金受贈收據。(含金錢、非金錢,格式一)二、擬參選人政治獻金受贈收據。(含金錢、非金錢,格式二)三、政治獻金收支帳簿。(格式三)四、政治獻金會計報告書。(含封面、封底)(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