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獻金查核準則 第41條 法規:政治獻金查核準則 類別:監察 › 院本部 › 政獻目 第四章 支出 第41條 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收受金錢以外之政治獻金,依本法規定應繳交監察院辦理繳庫者,得以收受時之時價折算其價額辦理繳庫。前項情形,如全部或一部不能繳交者,應按收受時之時價折算其價額為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