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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 19 頁- 司法司法人員人事條例 第20-1條 …律師考試及格,並執行律師職務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五、曾任法院公證人、提存所主任、登記處主任、法院或檢察署書記官長,經銓敘合格。六、曾在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法律學系或法律研究所畢業,並任司法行政人員、法院或檢察…
- 司法司法人員人事條例 第23條 公證人,應就具有左列資格之一者任用之:一、經高等考試公證人考試或法制人員考試及格者。二、具有法官、檢察官任用資格者。三、曾任公證人、提存所主任、登記處主任,經銓敘合格者。四、經律師考試及格,並執行律師職務成績優良,具有薦…
- 司法司法人員人事條例 第24條 主任公證人,應就具有公證人及擬任職等任用資格,並有領導才能者遴任之。
-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305條 …事件之性質、證人之狀況,經法院認為適當者,得命兩造會同證人於公證人前作成陳述書狀。經兩造同意者,證人亦得於法院外以書狀為陳述。依前二項為陳述後,如認證人之書狀陳述須加說明,或經當事人聲請對證人為必要之發問者,法院仍得通知…
-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358條 私文書經本人或其代理人簽名、蓋章或按指印或有法院或公證人之認證者,推定為真正。當事人就其本人之簽名、蓋章或按指印為不知或不記憶之陳述者,應否推定為真正,由法院審酌情形斷定之。
- 司法民間公證人交接規則 第2條 本規則所稱公證人,係指本法施行細則第三條第二項所定民間公證人。公證人因死亡、免職、撤職或其他事由離職,經所屬之地方法院或其分院(以下簡稱所屬法院)指定繼任人或兼任人者,有關文書物件之交接,依本規則之規定。前項規定,於公證…
- 司法民間公證人交接規則 第3條 公證人應於其繼任人或兼任人就任之日起十日內,親自與其繼任人或兼任人辦畢有關文書、物件之移交,並編製移交清冊一式三份,一份陳報所屬法院備查。前項文書、物件如下:一、已結事件卷宗。二、未結事件卷宗。三、收件簿、公、認證書登記…
- 司法民間公證人交接規則 第4條 公證人死亡或因其他事由不能親自辦理移交者,其繼任人或兼任人應會同所屬法院指派人員及公證人之繼承人、助理人或其他使用人辦理之。但無繼承人、助理人或其他使用人者,不在此限。前項規定,於依本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封存之文書、物件之交…
- 司法民間公證人交接規則 第5條 公證人及其繼任人或兼任人因故無法於十日內移交完畢者,應向所屬法院陳報其事由及預估所需時間,所屬法院應指定辦畢移交日期並得派員監督;逾期移交不清者,得依法予以懲處或移付懲戒。
- 司法民間公證人交接規則 第6條 …任人發現移交之清冊、文書及物件有錯誤或可疑之點時,得向移交之公證人查詢,公證人應於接獲查詢通知二日內補正或函復;逾期未照辦者,繼任人或兼任人得報請公證人所屬法院院長核辦。
- 司法民間公證人懲戒程序規則 第2條 本規則所稱公證人,係指本法施行細則第三條第二項所定民間公證人。公證人懲戒程序,除法律別有規定外,依本規則行之。
- 司法民間公證人懲戒程序規則 第3條 民間之公證人懲戒委員會(以下簡稱懲戒委員會)由高等法院院長指定法官四人,全國公證人公會聯合會(以下簡稱聯合會)選任公證人三人為委員組織之,主任委員由委員互選之。民間之公證人懲戒覆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覆審委員會)由最高法院院…
- 司法民間公證人懲戒程序規則 第7條 高等法院或其分院、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或地區公證人公會(以下簡稱移送機關、公會)依本法第五十八條規定送請懲戒時,應提出理由書。懲戒委員會受理移送案件後,應將移送文件之繕本或影本送達被付懲戒人;必要時,得通知移送機關、公會或被…
- 司法民間公證人懲戒程序規則 第19條 …、性別、出生年月日、事務所所在地、所屬地方法院或其分院及地區公證人公會(以下簡稱所屬法院、所屬公會)。二、被付懲戒事由。三、議決主文。四、事實、證據及議決之理由。五、議決之年、月、日。六、出席審議主任委員、委員簽名蓋章。
- 司法民間公證人懲戒程序規則 第26條 …、撤職者,令行高等法院或其分院轉令受懲戒處分人所屬法院追繳其公證人遴任證書並註銷其登錄。所屬法院應將執行結果層報司法院備查,並副知受懲戒處分人所屬公會;執行追繳公證人遴任證書無效果者,所屬法院應層報司法院於證書存根登記註…
- 司法民間公證人懲戒程序規則 第28條 公證人依本法第六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當然停止職務者,其助理人或其他使用人應即向所屬法院及公會陳報。所屬法院接獲前項陳報時,應於公證人名簿註記其事由,並層報司法院備查。
- 司法民間公證人懲戒程序規則 第29條 司法院認公證人應受懲戒事由情節重大,有先行停止其職務之必要者,得依職權或依移送機關、公會之聲請,命令公證人於懲戒程序終結前,先行停止其職務。前項命令之執行,準用執行停職處分之規定。
- 司法駐外領務人員辦理公證事務辦法 第13條 …之私文書時,應依本法第九十八條第二項規定,將繕本備函寄交全國公證人公會聯合會保存之。全國公證人公會聯合會未成立前,前項繕本由各駐外館處自行集中保管,俟該會成立後,再寄交其保存。
- 司法駐外領務人員辦理公證事務辦法 第16條 …務人員並得要求請求人將該文書及其翻譯本先送經駐在地公證機關、公證人或公設翻譯人公、認證或證明後,再予受理認證該等機關、人員之簽章,領務人員不負審核翻譯語文之責。文書內容涉及駐在地或第三國之法令規章、專門知識者,亦同。領務…
- 司法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34條 …事務分配應辦理之事項。但非訟事件應以民事庭名義、公證事件應以公證人名義行之,並分別蓋用法院印、公證人職章或鋼印。
- 司法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56條 公證人辦理公證事務,應受院長之行政監督,院長並得指定民事庭庭長督導之。前項公證人,得由法官或具有公證人任用資格之司法事務官兼充之。
- 司法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58條 公證人有二人以上者,置主任公證人,辦理公證處一般行政事務,其事務之分配,由主任公證人報請院長定之。
- 司法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59條 公證處配置之佐理員及其他人員,應受主任公證人、公證人或兼充公證人之法官或司法事務官之指揮監督。
- 司法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80條 …不屬於其他各科室業務會議之籌劃、紀錄及行政事項。六、關於民間公證人之登錄及律師、訴訟當事人聲請閱卷事項。七、關於人民陳訴、訴願、國家賠償、刑事補償求償事件之處理事項。八、關於院長移交案及法官調職移交報告書之彙辦事項。九、…
- 司法法院組織法 第19條 地方法院設公證處,置公證人及佐理員;公證人在二人以上者,置主任公證人。公證人,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主任公證人,薦任第九職等或簡任第十職等;佐理員,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
- 司法公證法 第1條 公證事務,由法院或民間之公證人辦理之。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應設公證處;必要時,並得於管轄區域內適當處所設公證分處。民間之公證人應於所屬之地方法院或其分院管轄區域內,司法院指定之地設事務所。
- 司法公證法 第2條 公證人因當事人或其他關係人之請求,就法律行為及其他關於私權之事實,有作成公證書或對於私文書予以認證之權限。公證人對於下列文書,亦得因當事人或其他關係人之請求予以認證:一、涉及私權事實之公文書原本或正本,經表明係持往境外使…
- 司法公證法 第3條 …證或認證請求書,應由請求人或其代理人簽名;其以言詞請求者,由公證人、佐理員或助理人作成筆錄並簽名後,由請求人或其代理人簽名。前項請求書或筆錄,準用非訟事件法關於聲請書狀或筆錄之規定。
- 司法公證法 第5條 …文字或附譯本。以外國文字作成公證文書或就文書之翻譯本為認證之公證人,以經司法院核定通曉各該外國語文者為限。
- 司法公證法 第6條 當事人或其他關係人,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得向任何地區之公證人請求作成公證書或認證文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