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法 第3條 法規:公證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相關法規 公證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3條 前條之請求,得以言詞或書面為之。公證或認證請求書,應由請求人或其代理人簽名;其以言詞請求者,由公證人、佐理員或助理人作成筆錄並簽名後,由請求人或其代理人簽名。前項請求書或筆錄,準用非訟事件法關於聲請書狀或筆錄之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