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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公證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公證文書應以中國文字作成之。
但經當事人請求時,得以外國文字作成。
前項文書以中國文字作成者,必要時得附記外國文字或附譯本。
以外國文字作成公證文書或就文書之翻譯本為認證之公證人,以經司法院核定通曉各該外國語文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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