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公證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前條之請求,得以言詞或書面為之。
公證或認證請求書,應由請求人或其代理人簽名;其以言詞請求者,由公證人、佐理員或助理人作成筆錄並簽名後,由請求人或其代理人簽名。
前項請求書或筆錄,準用非訟事件法關於聲請書狀或筆錄之規定。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