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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保險業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管理辦法 第7條 保險業得基於避險目的,從事與投資本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四及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規定之國外有價證券相關之下列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一、經主管機關依期貨交易法第五條公告期貨商得受託從事之國外期貨交易。二、符合第六條第三款所…
  2. 行政保險業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管理辦法 第7-1條 保險業得基於避險目的,從事與特定負債部位相關之第六條及第七條所列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
  3. 行政保險業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管理辦法 第8條 保險業為增加投資效益目的,得從事下列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一、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或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交易之認購(售)權證。二、經主管機關依期貨交易法第五條公告期貨商得受託從事之期貨交易。三、就實際持有…
  4. 行政保險業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管理辦法 第9條 保險業從事避險目的或增加投資效益目的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限額規定如下:一、因避險目的所持有之衍生性金融商品,其契約之總(名目)價值,應符合下列規定:(一)被避險項目為已投資部位者,合計不得超過持有被避險項目部位之總帳面價…
  5. 行政保險業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管理辦法 第10條 保險業得基於避險目的,從事與投資本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四及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所定投資項目有關之貨幣間之遠期外匯交易、換匯交易、換匯換利交易及其他匯率避險交易,且其交易契約總(名目)價值得不計入前條限額規定計算。
  6. 行政保險業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管理辦法 第11條 保險業從事結構型商品投資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該結構型商品應符合下列條件,其投資總額不得超過保險業資金之百分之十:一、最終到期日不得超過十年。二、到期本金之保本比率為百分之百,但最終到期日未逾五年者,到期本金之保本比率得…
  7. 行政保險業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管理辦法 第12條 保險業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應訂定處理程序,並經董(理)事會通過,修正時亦同。
  8. 行政保險業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管理辦法 第13條 保險業訂定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處理程序,應有稽核、法令遵循與風險管理單位之高階主管人員及相關業務主管共同參與訂定或修正,並載明下列項目:一、交易原則與方針:應包括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之種類、主要交易對象、交易策略(包…
  9. 行政保險業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管理辦法 第14條 保險業董(理)事會應核定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與風險管理之重要政策及程序,並至少每年檢討一次,且應指定高階主管人員依下列原則,負責管理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一、確保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處理程序之執行,並定期評估其妥適性。二、指定…
  10. 行政保險業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管理辦法 第15條 保險業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之風險管理,應依下列原則辦理:一、應設立獨立於交易部門以外之風險管理單位,其負責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之風險管理人員應具有風險辨識、衡量、監控及報告之專業能力,且不得擔任衍生性商品交易部門之任何職…
  11. 行政保險業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管理辦法 第16條 保險業稽核單位應依下列原則辦理查核作業,至少按季作成稽核報告,提報董(理)事會通過:一、查核遵循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處理程序及法令規定之情形。二、查核內部控制措施時,應包括查核內部牽制及勾稽功能。三、評估風險管理作業之…
  12.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 第2條 …運用於證券交易法第六條之有價證券達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上者。保險業經營投資型保險業務專設帳簿之資產,如要保人以保險契約委任保險業全權決定運用標的,且將該資產運用於證券交易法第六條之有價證券者,應依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設置標準…
  13.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 第41-1條 保險業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辦理全權決定運用標的之投資型保險業務專設帳簿資產者,應設置專責部門,並配置適足、適任之主管及業務人員。前項專責部門主管及業務人員,除本會另有規定外,不得辦理專責部門以外之業務,或由非登錄專責部門…
  14.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 第41-2條 保險業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辦理全權決定運用標的之投資型保險業務專設帳簿資產,應依業務操作之規定為之。前項有關簽約、開戶、買賣、交割、結算、投資或交易之分析報告、決定、執行紀錄與檢討報告及其他處理事項之業務操作規定,由同業…
  15.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 第41-3條 …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四項及第二十八條至第三十一條,於保險業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辦理全權決定運用標的之投資型保險業務專設帳簿資產時準用之。
  16. 行政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4條 保險公司之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應符合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以下簡稱保險業負責人準則)規定;有上述準則第三條所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保險公司之發起人。發起人、董事或監察人為法人者,其代表或被指…
  17. 行政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6條 …證明文件(格式如附件二)。四、發起人會議紀錄。五、發起人等無保險業負責人準則第三條各款情事之書面聲明(格式如附件三)。六、發起人已依第三條規定繳足股款之證明。七、發起人之資金來源說明(格式如附件三之一)。八、公開招募之招…
  18. 行政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8條 …。二、發起人經監護之宣告。三、發起人於提出設立申請後經發現有保險業負責人準則第三條各款情事之一。四、發起人為公司,經法院裁定重整,或有其他重大喪失債信情事。發起人以外之事項有變更者,應載明正當理由,事先報請主管機關核准。…
  19. 行政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11條 …冊(格式如附件五)。十二、公司章則及業務流程。十三、發起人無保險業負責人準則第三條各款情事之書面聲明(格式如附件三)。十四、股東所認股份逾擬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十時,需填具資金來源說明表(格式如附件六)。十五、其他經主管機…
  20. 行政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13條 …照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不予核發營業執照:一、發起人有保險業負責人準則第三條各款情事之一。二、負責人資格不符合保險業負責人準則規定。三、董事、監察人違反保險業負責人準則之規定。四、不符合第五條之規定。五、未提出應具…
  21. 行政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17條 保險業之所在地、業務範圍、資本或基金總額及董事長(理事主席)、總經理、董事(理事)、監察人(監事)有變更時,應於變更後十五日內向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營業登記,並於變更後,依法向有關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其屬營業執照所載事項之變更…
  22. 行政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19條 保險業在國外設有分公司,受所在國法律限制者,其在國外資金之運用,得依當地政府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23. 行政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20條 保險業應依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及第一百四十二條規定,繳存保證金於國庫。遇有增資情事,應同時繳足保證金。
  24. 行政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21條 保險業經營業務或招聘人員不得有誇大不實或引人錯誤之廣告及宣傳。
  25. 行政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23條 保險業收取保費,不得有錯價、放佣情事,或以不真實之支出入帳,藉達錯價、放佣之目的。
  26. 行政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24條 保險業依本法第一百四十六條至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七及其相關規定辦理資金運用時,除依第二項規定辦理者外,其資金、業主權益、各種準備金之計算,以最近一期經會計師簽證或核閱之決(結)算數額為準。但保險業之增資取得主管機關規定之驗資…
  27. 行政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24-1條 保險業依前條第二項規定計算其資金、業主權益及各種準備金者,除有特殊情形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外,於有下列情事之一時,應於確定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完成改以前條第一項除書規定以外之計算基準之數額調整,並於下列情事之一確定之日起二年…
  28. 行政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24-2條 保險業依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計算其資金、業主權益及各種準備金者,倘特定月份自行結算之數額有配合以後其他月份會計師簽證或核閱或主管機關認定之數額進行調整,致發生該特定月份調整後數額計算之各項資金運用有逾本法及相關法令所定限…
  29. 行政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24-3條 保險業依本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三規定辦理放款,應以公平、合理之方式為之,定價應考量市場利率、資產配置、營運成本、預期風險損失成本、合理利潤及客戶整體貢獻度等因素,不得以不合理之定價辦理放款。
  30. 行政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25條 保險業決議解散前,應先擬訂維護其保險契約要保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權益之具體計畫,報請主管機關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