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17條 法規: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保險目 第三章 管理 第17條 保險業之所在地、業務範圍、資本或基金總額及董事長(理事主席)、總經理、董事(理事)、監察人(監事)有變更時,應於變更後十五日內向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營業登記,並於變更後,依法向有關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其屬營業執照所載事項之變更者,應同時申請換發營業執照。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