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人員」的搜尋結果
條文搜尋結果
第 13 / 16 頁- 行政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屬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事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第9條 事業人員調離存保公司至其他機關(構)任職者,應比照辭職人員發還其自提儲金本息。但調任至財政部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任職者,保留之年資結算給與及自提公提儲金本息,應轉帳至任職事業機構帳戶,離職時再依財政部金融保險退撫辦法有關…
- 行政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屬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事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第10條 事業人員退休、資遣或死亡時,均可領取其自提公提儲金本息作為離職金。
- 行政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屬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事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第11條 事業人員因辭職、重大過失免職或其他原因離職者,僅可領回其自提儲金本息作為離職金。公提儲金本息收回撥作儲備金。
- 行政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屬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事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第12條 事業人員在存保公司連續任職五年以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准其自願退休:一、年滿六十歲。二、任職滿二十五年。事業人員在存保公司連續任職五年以上,且任職滿十五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准其自願退休:一、出具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
- 行政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屬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事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第13條 事業人員在存保公司連續任職五年以上,且年滿六十五歲者,應辦理屆齡退休。前項應辦理屆齡退休之至遲退休生效日期(以下簡稱屆退日)如下:一、於一月至六月間出生者,至遲為七月十六日。二、於七月至十二月間出生者,至遲為次年一月十六…
- 行政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屬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事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第14條 事業人員在存保公司連續任職滿五年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存保公司主動申辦命令退休。但人事、政風及會計主管人員,由具有考核權責之機關(構)主動申辦命令退休:一、未符合第十二條所定自願退休條件,並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二、…
- 行政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屬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事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第15條 …期間或因辦公、公差往返途中,發生意外危險事故,以致傷病。但因事業人員本人之重大交通違規行為以致傷病者,不適用之。三、於執行職務期間、辦公場所或因辦公、公差往返途中,猝發疾病,以致傷病。四、戮力職務,積勞過度,以致傷病。前…
- 行政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屬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事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第17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存保公司得資遣其事業人員:一、組織編制緊縮或單位裁併撤銷,無適當工作可派。二、因業務變更減少職位。三、事業人員經實務考核結果,無實際工作或工作量過少。四、事業人員現職工作不適任,經調整其他相當工作後,仍…
- 行政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屬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事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第18條 事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而申請退休或資遣者,應不予受理:一、留職停薪期間。二、停職期間。三、休職期間。四、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涉嫌內亂罪或外患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所涉犯罪尚未判決確定。(二)所涉犯罪經檢察官為不起訴…
- 行政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屬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事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第19條 事業人員有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七款情形而逾屆退日者,應於原因消滅後六個月內,以書面檢同相關證明文件,送存保公司申請屆齡退休。前項人員均以其屆退日為退休生效日。但休職人員應以原因消滅並經存保公司或本會核准復職之日為其退休生…
- 行政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屬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事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第20條 事業人員於存保公司經指定適用勞基法前之工作年資,其資遣費及退休金給與基準,依指定前各階段應適用之法令規定計算;退休金包括第三條規定之保留年資結算給與及第十條規定之離職金。事業人員自存保公司經指定適用勞基法之日起之工作年資…
- 行政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屬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事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第21條 事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給予其遺族撫卹金:一、病故或意外死亡。二、因執行公務以致死亡(以下簡稱因公死亡)。自殺死亡比照病故或意外死亡認定。但因犯罪經判刑確定後,於免職處分送達前自殺者,不予撫卹。第一項第二款所稱因公死亡…
- 行政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屬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事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第22條 事業人員在職病故或意外死亡者,其撫卹金除第三條規定之保留年資結算給與及第十條規定之離職金外,另發給三個月薪給之喪葬費;在職未滿三年者,以三年計。
- 行政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屬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事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第23條 事業人員因公死亡,其撫卹金除第三條規定之保留年資結算給與及第十條規定之離職金外,加發八個月薪給之撫卹金及三個月薪給之喪葬費;在職未滿十年者,以十年計。
- 行政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屬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事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第25條 事業人員遺族撫卹金,應由未再婚配偶領受二分之一,其餘由下列順序之遺族,依序平均領受之:一、子女。二、父母。三、祖父母。四、兄弟姊妹。亡故事業人員無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遺族者,其撫卹金由未再婚配偶單獨領受;無配偶或配偶再婚,…
- 行政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屬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事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第26條 事業人員死亡時,無遺族或遺族因故不及親來殮葬者,得由存保公司就應給之喪葬費,指定人員代為殮葬。
- 行政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屬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事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第27條 事業人員因公傷病須治療者,除符合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因情況緊急須在非保險醫療機構立即診療外,應至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機構接受治療。前項醫療費用依全民健康保險法之規定應自行負擔部分,由存保公司在用人費總額內覈實支…
- 行政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屬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事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第28條 事業人員依本辦法辦理退休、撫卹或資遣時,具有下列未曾依法令領取由政府編列預算或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以下簡稱退撫基金)支付相當退休(職、伍)金、資遣給與、離(免)職給與或年資結算金等退離給與或發還退撫基金費用本息之年資,…
- 行政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屬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事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第28-1條 事業人員依本辦法辦理退休時,其所具適(準)用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及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之公教人員年資,得採計以成就退休條件。但不核給退休金。前項公教人員年資,無須依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合併計…
- 行政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屬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事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第29條 事業人員具未曾支領退離給與之存保公司純勞工身分人員年資且年資未曾中斷,得併計退休年資。但退休給與應依其當時適用之法令規定辦理,不得依本辦法計算退休給付。
- 行政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屬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事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第30條 曾領取退離給與或發還退撫基金費用本息者,再任事業人員時,不得繳回原已領取之退離給與或退撫基金費用本息;其依本辦法重行退休、資遣或辦理撫卹時,不再核發該段年資之退撫給與。曾依相關法令辦理退休(職、伍)、資遣或年資結算核發退…
- 行政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屬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事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第31條 事業人員在存保公司連續任職滿五年,於本辦法施行後未辦理退休或資遣而離職者,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其任職存保公司之年資得予保留,俟年滿六十五歲之日起六個月內,以書面檢同相關證明文件,送存保公司依本辦法計算其年資及退休金。前項…
- 行政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屬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事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第35條 事業人員或其遺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喪失申請退休、撫卹或資遣給與之權利:一、褫奪公權終身。二、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刑確定。三、喪失或未具中華民國國籍。四、為支領撫卹金,故意致該現職事業人員或其他具領受…
- 行政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屬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事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第36條 事業人員在職期間涉犯貪污治罪條例、刑法瀆職罪章之罪或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犯其他罪,先行退休、資遣或離職後始經判刑確定者,應依下列規定剝奪或減少退離(職)相關給與;其已支領者,照應剝奪或減少之全部或一部分追繳之:一…
- 行政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屬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事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第37條 …應予保留,並由存保公司退休基金監督委員會代為妥善籌劃運用,於事業人員退離(職)時依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發給之。依第十一條規定應收回之離職人員公提儲金本息撥作退休基金;儲金積存運用狀況於半年度及年終提出結算表及總報告。依第…
- 行政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屬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事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第38條 給與亡故事業人員之喪葬費、加發之撫卹金及保留年資結算給與,均在儲備金內支給。
- 行政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 第34條 …有股票之投票表決權,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由期貨信託事業指派該事業人員代表為之。期貨信託事業行使前項表決權,應基於受益人之最大利益,不得直接或間接參與該股票發行公司經營或有不當之安排情事。期貨信託事業於出席基金所持有股票之…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931030訂定) 第23條 …票之投票表決權,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由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指派該事業人員代表為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行使前項表決權,應基於受益憑證持有人之最大利益,且不得直接或間接參與該股票發行公司經營或有不當之安排情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出…
- 行政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管理規則 第23條 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人員之晉用、敘薪、待遇、考勤、獎懲、訓練進修、退休、資遣及撫卹等事項,應擬訂人事管理辦法,申報本會核定;修正時,亦同。
- 行政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 第16條 …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由保險人指派該事業人員為之。二、保險人行使表決權,應基於投資型保險保戶之最大利益,且不得直接或間接參與該股票發行公司經營或有不當之安排情事。三、保險人於出席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