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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管理規則 第17條 檢驗維護業登記執照登載事項有變更者,除依第十五條規定辦理外,其負責人應自事實發生日起一個月內,檢附申請書、原登記執照及相關證明文件,向原登記地方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登記。檢驗維護業變更名稱者,應自完成前項變更登記日起一個月內…
  2. 行政自來水法施行細則 第3條 為審議水質水量保護區之劃定、變更或廢止,各級主管機關得邀集有關機關代表及專家學者組成審議會審議之。
  3. 行政用電場所及專任電氣技術人員管理規則 第8條 …關得依職權或據利害關係人申請,廢止其登記:一、因用電事實發生變更,致不符合第三條規定之用電場所。二、用電場所已解散清算。三、遷離原址,逾六個月未申請變更登記。四、經有關機關調查,發現無營業跡象,並經房屋所有權人證明無租借…
  4. 行政用電場所及專任電氣技術人員管理規則 第9條 …登記執照及相關證明文件,向原登記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登記:一、依第五條僱用之專任電氣技術人員解僱或離職。二、與委託之檢驗維護業終止契約。三、委託之檢驗維護業停業、歇業或解散。用電場所負責人未依前項規定辦理變更…
  5. 行政用電場所及專任電氣技術人員管理規則 第14條 …記管理資料,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格式,傳送至前項電腦資訊系統;變更時,亦同。
  6. 行政用電場所及專任電氣技術人員管理規則 第15條 用電場所專任電氣技術人員登記執照登載事項有變更者,除依第九條規定辦理外,其負責人應自事實發生日起一個月內,檢附申請書、原登記執照及相關證明文件,向原登記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登記。用電場所專任電氣技術人員登記執…
  7. 行政自來水管承裝商管理辦法 第7條 申請人於申請籌設許可、變更營業許可、展延營業許可時,應繳交審查費;申請核發營業許可證書、承辦工程手冊及工作證者,應繳交證冊費。前項收費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依規費法規定訂定之。
  8. 行政自來水管承裝商管理辦法 第9條 承裝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重新申請籌設許可、營業許可:一、變更組織。二、遷移地址至另一直轄市或縣(市)。三、變更獨資商號負責人。有前項第二款情事者,應先向原許可之地方主管機關辦理廢止營業許可。
  9. 行政自來水管承裝商管理辦法 第10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日起三十日內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營業許可:一、變更名稱。二、更換公司或合夥組織代表人。三、增減資本額。四、在所在地之同一直轄市或縣(市)轄區內遷移地址。五、變更等級。除前項第五款外,其餘各…
  10. 行政自來水管承裝商管理辦法 第12條 承裝商變更印鑑,應於三十日內檢附申請書及原領承辦工程手冊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換領新手冊。
  11. 行政自來水管承裝商管理辦法 第19條 …主管機關受理第三條、第九條至第十七條之籌設許可、營業許可及其變更、復業、停業、展延處分、技術員或技工之解(補)僱之備查,應通知其他地方主管機關、自來水事業機關(構)及水管工程相關同業公會。
  12. 行政自來水管承裝商管理辦法 第20條 …、第十三條、第十五條及第十七條規定,申請籌設許可、營業許可、變更營業許可、展延營業許可期限及復業時,應一併繳驗水管工程相關同業公會會員證。
  13. 行政自來水管承裝商管理辦法 第21條 …止承裝商營業許可時,應同時通知公司或商業登記主管機關,廢止或變更其公司或商業登記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
  14. 行政基隆河洪氾區土地使用管制辦法 第4條 …條第一項規定程序辦理廢止;其有配合治理計畫保留部分,並得配合變更其範圍或管制分級。
  15. 行政基隆河洪氾區土地使用管制辦法 第5條 …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及容許使用項目,應配合洪氾區之管制使用;其有變更使用分區及容許使用項目之必要時,由本部移請都市計畫及區域計畫主管機關辦理變更。
  16. 行政基隆河洪氾區土地使用管制辦法 第7條 …,於一級管制區內施設、改建、修復、拆除建造物、種植植物或其他變更原有地形之行為,應依水利法第七十八條之一規定向水利署第十河川分署(以下簡稱河川分署)申請許可。
  17. 行政基隆河洪氾區土地使用管制辦法 第8條 洪氾區二級管制區內建築物之建造或其他變更地形之行為,應由當地建築主管機關依其主管法令及洪氾區二級管制區建築許可審核基準審核後,始得發給建築執照;其許可審核基準,由本部會同內政部訂之。
  18. 行政基隆河洪氾區土地使用管制辦法 第10條 …。河川分署對前項管制區內原有合法房屋以外之建造物、植物或其他變更地形之情事,經實地勘測認確不符河川區域內許可使用審查規定者,得經水利署報請本部限期令所有人或使用人自行拆除、改善或移除;其經許可建造、施設或種植而尚未開工或…
  19. 行政基隆河洪氾區土地使用管制辦法 第11條 …八條審核基準之規定者,得報由水利署移請建築主管機關依法廢止或變更其建築執照並限期令其拆除或改善;其已領有執照之尚未開工或正在施工之建築物,亦同。河川分署對前項管制區內之原有全部或一部非法建築物,經實地勘測認確屬不符第八條…
  20. 行政省水標章管理辦法 第14條 省水標章使用許可記載之使用人或地址如有變更,使用人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九十日內檢具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於繳納變更費後,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省水標章使用許可。
  21. 行政省水標章管理辦法 第18條 …通知限期改善,逾期未改善。二、省水標章使用許可記載之使用人有變更,未依第十四條規定辦理。三、省水標章使用許可記載之地址有變更,未依第十四條規定辦理,且經中央主管機關通知限期補正而未補正。四、未依第十五條規定於期限內送交產…
  22. 行政排水管理辦法 第3條 …範圍內之土地。中央管區域排水之排水集水區域及設施範圍之劃定、變更,由經濟部水利署(以下簡稱水利署)審查後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並函送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轉由有關鄉(鎮、市、區)公所揭示及公開閱覽;直轄市管、縣(市)…
  23. 行政排水管理辦法 第4條 …定及執行事項。三、區域排水集水區域、區域排水設施範圍之劃定及變更。四、區域排水設施之檢查、維護管理事項。五、區域排水設施範圍申請使用案件之許可、廢止及撤銷。六、區域排水設施範圍之巡防與違法案件之取締及處分。七、防汛、搶險…
  24. 行政排水管理辦法 第5條 各類排水類別之變更,應由該排水變更前後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商同意後,始得為之;變更涉及區域排水者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變更之。前項排水類別之變更,涉及區域排水或二直轄市或縣(市)以上者,得報由中央主管機關邀集各中央目的事…
  25. 行政排水管理辦法 第11條 …調查分類統一編號,並分年逐期建立下列資料,指定專人保管;如有變更者,應適時校正更新:一、區域排水系統位置圖。二、區域排水設施範圍地籍圖。三、區域排水現況調查表。四、抽水站、滯洪池、蓄洪池、閘門操作規定。五、區段、抽水站、…
  26. 行政現役軍人家屬使用自來水優待付費辦法 第7條 …籍登記之營業地點、營業店舖或有營業行為。三、現役軍人家屬關係變更致不符優待條件。四、拒絕自來水事業查驗用水量或調查管線保養情況。五、拖欠應繳水費或其他各項有關費用。六、不遵守自來水事業營業章程致自來水事業營業遭受損害。七…
  27. 行政加氣站設置管理規則(91.01.16訂定) 第9條 …前條第二項之證明文件,向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辦理土地變更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前項申請基地,經同意認定得作加氣站使用後,申請人應於一年期限內,檢具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五款規定之文件,向當地直轄市、縣…
  28. 行政加氣站設置管理規則(91.01.16訂定) 第10條 加氣站用地屬經變更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者,其作加氣站使用之同意認定、加氣站籌建之核准或經營許可執照經廢止或失效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通知地政機關,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辦理。
  29. 行政加氣站設置管理規則(91.01.16訂定) 第14條 …請經營加氣站業務者,並應檢附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經核符公司變更名稱或所營事業登記預查申請表影本或公司設立登記預查名稱申請表影本。四設站位置及附近狀況圖。五經建築師核章之加氣站平面配置圖,包括加氣站儲氣槽、過壓釋放管、壓…
  30. 行政加氣站設置管理規則(91.01.16訂定) 第25條 加氣站經營許可執照登記事項變更者,應於事項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填具加氣站經營許可執照登記事項變更登記申請表,並檢附原經營許可執照及有關證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換發經營許可執照。加氣站平面配置、營運設施或兼營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