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水管理辦法 第5條 法規:排水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第一章 總則 第5條 各類排水類別之變更,應由該排水變更前後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商同意後,始得為之;變更涉及區域排水者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變更之。前項排水類別之變更,涉及區域排水或二直轄市或縣(市)以上者,得報由中央主管機關邀集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商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