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本辦法所稱排水管理,指有關區域排水之下列事項:一、區域排水集水區域治理計畫之規劃、設計及施工。二、區域排水設施基本資料之建立、管理計畫之訂定及執行事項。三、區域排水集水區域、區域排水設施範圍之劃定及變更。四、區域排水設施之檢查、維護管理事項。五、區域排水設施範圍申請使用案件之許可、廢止及撤銷。六、區域排水設施範圍之巡防與違法案件之取締及處分。七、防汛、搶險事項。八、其他有關區域排水之行政管理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