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河洪氾區土地使用管制辦法 第4條 法規:基隆河洪氾區土地使用管制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第4條 因基隆河整體治理計畫完成後,無需配合治理計畫或其他因素保留之洪氾區範圍,得依前條第一項規定程序辦理廢止;其有配合治理計畫保留部分,並得配合變更其範圍或管制分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