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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9 / 200 頁- 行政都市計畫法 第51條 依本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不得為妨礙其指定目的之使用。但得繼續為原來之使用或改為妨礙目的較輕之使用。
- 行政都市計畫法 第54條 …用之公有土地,不得轉租。如該私人或團體無力經營或違背原核准之使用計畫,或不遵守有關法令之規定者,直轄市、縣(市)政府得通知其公有土地管理機關即予終止租用,另行出租他人經營,必要時並得接管經營。但對其已有設施,應照資產重估…
- 行政都市計畫法 第55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代為收買之土地,如有移轉或違背原核准之使用計畫者,直轄市、縣(市)政府有按原價額優先收買之權。私人或團體未經呈報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准而擅自移轉者,其移轉行為不得對抗直轄市、縣(市)政府之優先收買權…
- 行政都市計畫法 第64條 …地區之徵收、拆除原有建築、重新建築、住戶安置,並得變更其土地使用性質或使用密度。二、整建:強制區內建築物為改建、修建、維護或設備之充實,必要時,對部分指定之土地及建築物徵收、拆除及重建,改進區內公共設施。三、維護:加強區…
- 行政都市計畫法 第65條 …:一、劃定地區內重建、整建及維護地段之詳細設計圖說。二、土地使用計畫。三、區內公共設施興修或改善之設計圖說。四、事業計畫。五、財務計畫。六、實施進度。
- 行政都市計畫法 第71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為維護地區內土地使用及建築物之加強管理,得視實際需要,於當地分區使用規定之外,另行補充規定,報經內政部核定後實施。
- 行政都市計畫法 第76條 因實施都市計畫廢置之道路、公園、綠地、廣場、河道、港灣原所使用之公有土地及接連都市計畫地區之新生土地,由實施都市計畫之當地地方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管理使用,依法處分時所得價款得以補助方式撥供當地實施都市計畫建設經費之…
- 行政都市計畫法 第79條 都市計畫範圍內土地或建築物之使用,或從事建造、採取土石、變更地形,違反本法或內政部、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者,當地地方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得處其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
- 行政都市計畫法 第80條 不遵前條規定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者,除應依法予以行政強制執行外,並得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 行政都市計畫法 第83條 依本法規定徵收之土地,其使用期限,應依照其呈經核准之計畫期限辦理,不受土地法第二百十九條之限制。不依照核准計畫期限使用者,原土地所有權人得照原徵收價額收回其土地。
- 行政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89.12.29 訂定) 第7條 …土地、公營事業土地、公用設施用地及祭祀公業土地以外之建築用地使用率已達百分之八十以上之地區,劃定為已發展區。前項已發展區,應於主要計畫發布實施後一年內完成細部計畫。
- 行政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89.12.29 訂定) 第10條 …可行性評估相關證明文件。前項計畫書規劃之公共設施用地兼具其他使用項目者,應於計畫書內載明其主要用途。
- 行政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89.12.29 訂定) 第12條 …移或除去其障礙物:一、將工作地點及日期預先通知土地所有權人或使用人。二、攜帶證明身分文件。三、在日出前或日沒後不得進入他人之房屋。但經現住人同意者,不在此限。四、須遷移或除去其障礙物時,應於十五日前將應行遷移或除去物之種…
- 行政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89.12.29 訂定) 第14條 都市計畫範圍內土地得視實際發展情形,劃定下列各種使用區,分別限制其使用:一、住宅區。二、商業區。三、工業區:(一)特種工業區。(二)甲種工業區。(三)乙種工業區。(四)零星工業區。四、行政區。五、文教區。六、體育運動區。…
- 行政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89.12.29 訂定) 第15條 住宅區為保護居住環境而劃定,不得為下列建築物及土地之使用:一、第十七條規定限制之建築及使用。二、使用電力及氣體燃料(使用動力不包括空氣調節、抽水機及其附屬設備)超過三匹馬力,電熱超過三十瓩(附屬設備與電熱不得流用於作業動…
- 行政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89.12.29 訂定) 第16條 …府審查無礙居住安寧、公共安全與衛生者,不受前條第一項第十三款使用面積及第二項使用樓層之限制:一、主要出入口面臨十五公尺以上之道路。二、申請設置之地點位於建築物地下第一層或地面上第一層、第二層。三、依建築技術規則規定加倍附…
- 行政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89.12.29 訂定) 第17條 商業區為促進商業發展而劃定,不得為下列建築物及土地之使用:一、第十八條規定限制之建築及使用。二、使用電力及氣體燃料(使用動力不包括空氣調節、抽水機及附屬設備)超過十五匹馬力、電熱超過六十瓩(附屬設備與電熱不得流用於作業動…
- 行政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89.12.29 訂定) 第18條 …種工業區以供公害輕微之工廠與其必要附屬設施及工業發展有關設施使用為主,不得為下列建築物及土地之使用。但公共服務設施及公用事業設施,不在此限:一、第十九條規定限制之建築及使用。二、經營下列事業之工業:(一)火藥類、雷管類、…
- 行政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89.12.29 訂定) 第19條 …以供輕工業及無公共危險之重工業為主,不得為下列建築物及土地之使用。但前條第二項各款設施,不在此限:一、煉油工業:以原油為原料之製造工業。二、放射性工業:包含放射性元素分裝、製造及處理工業。三、易爆物製造儲存業:包括炸藥、…
- 行政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89.12.29 訂定) 第20條 …要附屬設施外,應以下列特種工業、公共服務設施及公用事業設施之使用為限:一、甲種工業區限制設置並經縣(市)政府審查核准設置之工業。二、其他經縣(市)政府指定之特種原料及其製品之儲藏或處理之使用。三、公共服務設施及公用事業設…
- 行政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89.12.29 訂定) 第21條 …員工宿舍、員工餐廳、其他經縣(市)政府審查核准之必要附屬設施使用,或為汽車運輸業停車場、客貨運站、機車、汽車及機械修理業與儲配運輸物流業及其附屬設施等之使用。前項無污染性之工廠,係指工廠排放之廢水、廢氣、噪音及其他公害均…
- 行政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89.12.29 訂定) 第22條 …資條例或促進產業升級條例規定編定開發之工業區內建築物及土地之使用,得依其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不受第十八條至第二十條之限制。
- 行政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89.12.29 訂定) 第23條 …政區以供政府機關、自治團體、人民團體及其他公益上需要之建築物使用為主,不得建築住宅、商店、旅社、工廠及其他娛樂用建築物。但紀念性之建築物與附屬於建築物之車庫及非營業性之招待所,不在此限。
- 行政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89.12.29 訂定) 第24條 文教區以供下列使用為主:一、藝術館、博物館、社教館、圖書館、科學館及紀念性建築物。二、學校。三、體育場所、集會所。四、其他與文教有關,並經縣(市)政府審查核准之設施。
- 行政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89.12.29 訂定) 第24-1條 體育運動區以供下列使用為主:一、傑出運動名人館、運動博物館及紀念性建築物。二、運動訓練設施。三、運動設施。四、國民運動中心。五、其他與體育運動相關,經縣(市)政府審查核准者。
- 行政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89.12.29 訂定) 第25條 風景區為保育及開發自然風景而劃定,以供下列之使用為限:一、住宅。二、宗祠及宗教建築。三、招待所。四、旅館。五、俱樂部。六、遊樂設施。七、農業及農業建築。八、紀念性建築物。九、戶外球類運動場、運動訓練設施。但土地面積不得超…
- 行政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89.12.29 訂定) 第26條 …有紀念性或藝術價值應保存之建築,保全其環境景觀而劃定,以供其使用為限。
- 行政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89.12.29 訂定) 第27條 …不妨礙保護區之劃定目的下,經縣(市)政府審查核准,得為下列之使用:一、國防所需之各種設施。二、警衛、保安、保防、消防設施。三、臨時性遊憩及露營所需之設施。四、公用事業、社會福利事業所必需之設施。五、採礦之必要附屬設施:電…
- 行政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89.12.29 訂定) 第29條 …業用地是否分割,均不得再行申請興建農舍。四、農舍不得擅自變更使用。第一項所定農業產銷必要設施、休閒農業設施、自然保育設施、綠能設施及農村再生相關公共設施之項目由農業主管機關認定,並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定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 行政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89.12.29 訂定) 第29-1條 …大建設計畫所需之臨時性設施。核准設置之各項設施,不得擅自變更使用,並應依農業發展條例第十二條繳交回饋金之規定辦理。前項所定經縣(市)政府審查核准之社會福利事業設施、幼兒園、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加油(氣)站及運動訓練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