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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第49-12條 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起,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符合附表五所列業別及規模者,於申請、變更或展延水措計畫或許可證(文件)時,其廢(污)水或污泥處理評估優先採行附表五所列之最佳可行控制技術。
  2. 行政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第50條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設置之下列水污染防治設施及管線,應清楚及正確標示其名稱與管線內流體名稱及流向,其標示並應符合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或許可證(文件)核准之內容:一、用水、廢(污)水之收集、前處理、處理、迴流、排放、貯存等管…
  3. 行政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第51條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自水體取水作為冷卻或循環之用,其屬未接觸冷卻水者,除水溫及氫離子濃度指數外,其他水質項目雖超過放流水標準,但未超過進水水質,得直接排放於原取水區位之地面水體。
  4. 行政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第52條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有本法第十八條之一第三項所定之情形,因情況急迫,為搶救人員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重大處理設施而繞流排放時,應記錄繞流排放之起訖時間、原因、水量及通報時間,且於二十日內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核發機關提…
  5. 行政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第53條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之放流口應符合下列規定:一、應設置於作業環境外,進入承受水體前之地面。二、作業環境外應有供採樣人員進出至放流口之道路,並設置一平方公尺以上之採樣平台。三、應設置獨立專用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量測放流水量。…
  6. 行政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第54條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共同以海放管排放廢(污)水於海洋者,應於共同之廢(污)水(前)處理設施至海放管線間適當位置,設置放流口;無共同廢(污)水(前)處理設施者,應分別於各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作業環境外至海放管線間適當位置,…
  7. 行政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第56條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依規定期限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並完成自動監測(視)設施、電子式電度表之設置。除電子式電度表外,均應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維持正常連線傳輸功能:一、經主管機關查獲有繞流…
  8. 行政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第57-1條 主管機關查證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之廢(污)水處理、排放或委託處理輸送之水量,發現有未依核准登記之頻率、時段等情事,得命限期提報相關說明與佐證資料。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未依期限提報或提報資料經主管機關認定無正當理由者,主管…
  9. 行政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第59條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採廢(污)水(前)處理設施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依主管機關規定期限,進行功能測試:一、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二、操作參數異常。三、水質水量平衡異常。四、有未經許可稀釋之虞。五、廢(污)水(前)處理設…
  10. 行政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第60條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依前條規定進行功能測試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依核發機關核准之每日最大廢(污)水產生量,測試其廢(污)水(前)處理設施或污泥處理設施。但操作條件未達核准之每日最大廢(污)水產生量者,應以定期檢測申報…
  11. 行政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第61條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之廢(污)水排入灌溉渠道者,應先取得灌溉渠道管理機關(構)或所有人同意,始得排入。前項之管理機關(構)或所有人拒絕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之廢(污)水排入時,應同時通知主管機關。
  12. 行政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第62條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有未經許可之廢(污)水排放、貯留、稀釋、注入地下水體、土壤處理、繞流排放或未符規定之管線、設施者,應依主管機關限期改善命令,封閉、拆移該管線或設施。
  13. 行政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第63條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排放廢(污)水,於排放管線底部、進入水體處及其周圍環境,形成可見之沉積污泥時,應予以清除,或依主管機關之命令,於限期內清除。
  14. 行政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第64條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有二種以上不同業別或同一業別有不同製程,其廢水混合處理及排放者,應符合各該業別之放流水標準。相同之管制項目有不同管制限值者,應符合較嚴之限值標準。前項各業別中之一種業別廢水水量達總廢水量百分之七十五以…
  15. 行政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第65條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設置之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應妥善維護,維持其正常功能,並應依其廠牌規定之頻率校正。但廠牌規定之校正頻率大於一年者,應每年至少校正一次。前項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之性能規格,於可量測流量範圍內之準確度應在正…
  16. 行政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第66條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依本辦法規定設置之獨立專用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有設置困難,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得以足以證明水量之計測設施或計量方式為之。前項設施為連續自動記錄者,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應依計測設施之設計規格及頻率記錄;非…
  17. 行政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第68條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經主管機關裁處或自行停工(業)、歇業者,其作業環境之剩餘廢(污)水應由該事業負責人或污水下水道系統之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依本法規定處理及排放。
  18. 行政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第70條 事業經下水道主管機關指定為應設置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之地區或場所者,應符合本法及相關法規所定事業應遵行之規定。
  19. 行政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第71條 下列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免依本辦法規定辦理檢測申報:一、未附設洗車場之加油站。二、營建工地。三、飼養豬未滿二百頭之畜牧業。四、貯存系統。五、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廢(污)水納入公共污水下水道系統者。六、洗腎診所。七、水庫總…
  20. 行政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第72條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採貯留廢(污)水者,申報內容如下:一、每月與廢(污)水、污泥產生量有關之製程設施及生產或服務規模。二、原廢(污)水水質與檢測當日之水量、每月廢(污)水來源、產生量及貯留量。三、貯留設施之放置地點、數量…
  21. 行政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第73條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採廢(污)水(前)處理設施處理廢(污)水者,申報內容如下:一、每月與廢(污)水、污泥產生量有關之製程設施及生產或服務規模。二、原廢(污)水與(前)處理後之水質及檢測當日之水量。三、每月用水來源、用水量…
  22. 行政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第74條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採廢(污)水(前)處理設施處理廢(污)水,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依前條規定申報外,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以餘裕量受託處理非屬其自行產生之廢(污)水者,申報內容如下:(一)每月處理自行產生之廢(污)水…
  23. 行政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第75條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採廢(污)水(前)處理設施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依第七十三條規定申報外,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依第八條或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應收集處理逕流廢水者,應申報每月收集處理之逕流廢水水量。…
  24. 行政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第76條 事業廢(污)水納入工業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者,申報內容如下:一、每月與廢(污)水、污泥產生量有關之製程設施及生產或服務規模。二、排入污水下水道系統之水質與檢測當日之水量、每月用水來源、用水量及排入污水下水道系統之水量。三…
  25. 行政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第77條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採委託處理廢(污)水者,申報內容如下:一、每月與廢(污)水、污泥產生量有關之製程設施及生產或服務規模。二、原廢(污)水水質與檢測當日之水量、每月用水來源、用水量及廢(污)水產生量。三、委託處理之頻率、…
  26. 行政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第78條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以海放管排放廢(污)水於海洋者,申報內容如下:一、每月與廢(污)水、污泥產生量有關之製程設施及生產或服務規模。二、海放管管線修護方式及頻率。三、海域環境監測之採樣位置、頻率、監測項目及監測結果。四、設…
  27. 行政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第79條 畜牧業以外之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採廢(污)水回收使用者,申報內容如下:一、每月與廢(污)水、污泥產生量有關之製程設施及生產或服務規模。二、原廢(污)水水質與檢測當日之水量、每月用水來源、用水量及廢(污)水產生量。三、回收…
  28. 行政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第81條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採廢(污)水排放於地面水體者,申報內容如下:一、每月與廢(污)水、污泥產生量有關之製程設施及生產或服務規模。二、排放廢(污)水之水質與檢測當日之水量及每月排放水量。三、放流水水量計測設施或計量方式之校…
  29. 行政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第82條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採土壤處理廢(污)水者,除應依第七十三條至第七十五條規定申報外,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每月作物種類、每公頃飼養頭數及土壤處理面積。二、排放於土壤之水質與檢測當日之水量及每月排放土壤之水量。三、土壤及…
  30. 行政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第83條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申報之水質、水量、監測資料,其檢測、量測、監測頻率依附表一規定辦理。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命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增加全部或部分申報項目之檢測、量測、監測頻率;必要時並得命其依指定位置、頻率及項目,檢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