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第61條 法規: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環境部 › 水質保護目 第十章 排放及其他廢(污)水管理 第61條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之廢(污)水排入灌溉渠道者,應先取得灌溉渠道管理機關(構)或所有人同意,始得排入。前項之管理機關(構)或所有人拒絕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之廢(污)水排入時,應同時通知主管機關。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