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第49-12條 法規: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環境部 › 水質保護目 第十章 排放及其他廢(污)水管理 第49-12條 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起,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符合附表五所列業別及規模者,於申請、變更或展延水措計畫或許可證(文件)時,其廢(污)水或污泥處理評估優先採行附表五所列之最佳可行控制技術。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