飼養豬隻二十頭以上未滿二百頭之畜牧業,委託經地方政府補助設置畜牧糞尿資源化處理設施處理其他畜牧場畜牧糞尿者,其廢(污)水管理計畫之申請、變更相關規定,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補助地方政府之計畫辦理。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項計畫之規定,於竣工查驗通過後,應將畜牧糞尿資源化處理設施處理其他畜牧場畜牧糞尿計畫內容納入廢(污)水管理計畫,並通知該畜牧業確認記載事項後,核准或換發其廢(污)水管理計畫。
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第49-7條
第49-7條
第49-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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