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第49-1條 法規: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水質保護目 第十章 排放及其他廢(污)水管理 第49-1條 事業運作之物質為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污染物項目中之有機物者,其貯存與輸送前述物質之設施,應視滲漏潛勢,選用足以防止滲漏之適當材質,並定期巡查檢視,以預防污染土壤、地下水。前項定期巡查檢視應作成紀錄,並保存三年備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