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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6 / 200 頁- 司法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6條 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不得再以債務人之聲請不合程式、不備其他要件、因其違反本條例所定之義務或有其他障礙之事由而駁回其聲請或撤銷裁定。
- 司法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6-1條 更生或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後,債務人不得撤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
- 司法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16條 有擔保之債權人,就其行使擔保權後未能受償之債權,非依更生或清算程序,不得行使其權利。前項債權依更生程序行使權利,以行使擔保權後未能受償額,列入更生方案;其未確定者,由監督人估定之,並於確定時依更生條件受清償。債權人或債務…
- 司法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16-1條 普通保證債權人之債權受償額未確定者,於更生或清算程序應依監督人或管理人估定之金額,行使表決權。
- 司法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26條 債務人提出之更生方案所記載清償之金額,應表明其計算方法。更生方案之清償方法得記載由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法院裁定認可之更生方案無前項記載,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受債務人依本條例第六十七條第二項規定之請求…
- 司法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36條 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成立之有債權優先權之債權,非依清算程序,不得行使其權利。
- 司法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46條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四月十一日施行。本細則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 司法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6條 依本法適用當事人本國法時,如依其本國法就該法律關係須依其他法律而定者,應適用該其他法律。但依其本國法或該其他法律應適用中華民國法律者,適用中華民國法律。
- 司法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16條 法律行為之方式,依該行為所應適用之法律。但依行為地法所定之方式者,亦為有效;行為地不同時,依任一行為地法所定之方式者,皆為有效。
- 司法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26條 因商品之通常使用或消費致生損害者,被害人與商品製造人間之法律關係,依商品製造人之本國法。但如商品製造人事前同意或可預見該商品於下列任一法律施行之地域內銷售,並經被害人選定該法律為應適用之法律者,依該法律:一、損害發生地法…
- 司法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36條 請求權之消滅時效,依該請求權所由發生之法律關係所應適用之法律。
- 司法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46條 婚姻之成立,依各該當事人之本國法。但結婚之方式依當事人一方之本國法或依舉行地法者,亦為有效。
- 司法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56條 監護,依受監護人之本國法。但在中華民國有住所或居所之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監護依中華民國法律:一、依受監護人之本國法,有應置監護人之原因而無人行使監護之職務。二、受監護人在中華民國受監護宣告。輔助宣告之輔助,準用前項…
- 司法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60條 遺囑之成立及效力,依成立時遺囑人之本國法。遺囑之撤回,依撤回時遺囑人之本國法。
- 司法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61條 遺囑及其撤回之方式,除依前條所定應適用之法律外,亦得依下列任一法律為之:一、遺囑之訂立地法。二、遺囑人死亡時之住所地法。三、遺囑有關不動產者,該不動產之所在地法。
- 司法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62條 涉外民事,在本法修正施行前發生者,不適用本法修正施行後之規定。但其法律效果於本法修正施行後始發生者,就該部分之法律效果,適用本法修正施行後之規定。
- 司法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63條 本法自公布日後一年施行。
- 司法破產法施行法 第6條 本法自破產法施行之日施行。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修正之破產法,自公布日施行。
- 司法商業事件審理法 第6條 當事人或關係人應委任律師為程序代理人。但當事人、關係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當事人或關係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當事人、關係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
- 司法商業事件審理法 第16條 傳送之文書不合第十四條第五項辦法所規定之格式、首頁記載與傳送對象不符,或應添具書證而未添具者,除已依規定補正外,不生提出之效力。前項情形,傳送對象應即通知傳送方於一定期限內補正。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 司法商業事件審理法 第26條 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及程序代理人應於調解期日到場。但經法官或商業調解委員同意,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亦得以書面指派有權決定調解方案之人代為到場。
- 司法商業事件審理法 第36條 商業訴訟事件之第一審,由法官三人合議審判。法院於必要時以庭員一人為受命法官,使行準備程序。第七條第二項、第八條、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三項前段、第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四十…
- 司法商業事件審理法 第46條 法院已知之特殊專業知識,應予當事人有辯論之機會,始得採為裁判之基礎。審判長或受命法官就事件之法律及事實關係,應向當事人曉諭事實上、法律上及證據上爭點,並得適時表明其法律上見解及適度公開心證。
- 司法商業事件審理法 第56條 秘密保持命令之聲請,應以書狀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一、應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二、應受命令保護之營業秘密。三、符合前條第一項各款所列事由之事實。前項第二款營業秘密之記載,得以間接引用方式揭露。
- 司法商業事件審理法 第60條 商業事件保全證據之聲請,應向商業法院為之;遇有急迫情形時,亦得向受訊問人住居地或證物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之。向商業法院聲請保全證據,應表明定商業法院管轄之事項,並釋明之。法院實施證據保全時,得命商業調查官到場執行職務。相對…
- 司法商業事件審理法 第61條 法院得適時探詢當事人和解、移付調解或提付仲裁解決紛爭之可能,促使當事人依訴訟外之方式解決紛爭。當事人於訴訟進行中以書面訂立仲裁協議或協議經記明筆錄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命原告於一定期間內提付仲裁。但…
- 司法商業事件審理法 第62條 商業事件支付命令之聲請與處理,依民事訴訟法第六編之規定。債務人對支付命令合法提出異議者,發支付命令之法院應將卷證移送或裁定移送商業法院處理。
- 司法商業事件審理法 第63條 商業事件假扣押、假處分或定暫時狀態處分之聲請,專屬商業法院管轄。
- 司法商業事件審理法 第64條 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時,聲請人就有爭執之法律關係及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或有其他相類之情形而有必要之事實,應釋明之;其釋明有不足者,法院應駁回聲請。聲請人雖已釋明,法院仍得命其供擔保後為定暫時狀態處分。法院為定…
- 司法商業事件審理法 第65條 定暫時狀態處分裁定,因自始不當、前條第四項情形、聲請人聲請或其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而撤銷者,聲請人應賠償相對人因處分所受之損害。前項情形,如聲請人證明其無過失時,法院得視情形減輕或免除其賠償責任。第一項情形,相對人已證明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