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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5 / 125 頁- 行政淘汰老舊機車補助辦法 第10條 申請補助者檢附文件有虛偽不實情事者,中央主管機關應撤銷其補助,並追繳已領之補助款。
- 行政自主減量計畫管理辦法 第17條 …其減量效益屬中央主管機關、其他政府機關或受其委託之機關(構)補助之減量措施所產生者,不得列入超過指定目標之減量效益核定。但事業可證明該減量效益非由該補助之減量措施產生,或已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扣除補助所對應之減量效益者,不…
- 行政溫室氣體減量技術及氣候變遷調適補助辦法 第2條 本辦法補助對象如下:一、本法第三條第十二款所定事業。二、公私立大專校院、公立研究機構及財團法人學術研究機構。
- 行政溫室氣體減量技術及氣候變遷調適補助辦法 第3條 本辦法補助項目如下:一、轉換為低碳或無碳燃料,或導入低碳或無碳製程措施。二、節能或抑低尖峰用電措施。三、二氧化碳捕捉、利用與封存技術。四、負排放技術。五、國際碳邊境調整機制因應措施。六、溫室氣體減量或氣候變遷調適創新技術…
- 行政溫室氣體減量技術及氣候變遷調適補助辦法 第4條 前條補助項目屬下列事項者,不予補助:一、事業依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辦理排放源之盤查、登錄及查驗工作。二、事業依本法第二十四條規定進行增量抵換。三、碳費徵收對象依本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辦理自主減量計畫。四、製造、輸入或販賣業者依…
- 行政溫室氣體減量技術及氣候變遷調適補助辦法 第5條 申請補助者應依第三條第二項補助項目之計畫及期程,檢具申請文件及相關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前項申請文件,應載明下列事項:一、目標。二、執行方法。三、執行時程及進度。四、預期效益。五、整體經費規劃及補助項目支用範圍。…
- 行政溫室氣體減量技術及氣候變遷調適補助辦法 第6條 申請補助者應於申請時,向中央主管機關聲明下列事項:一、於五年內未曾有執行政府計畫之重大違約紀錄。二、未有因執行政府計畫受停權處分而其期間尚未屆滿情事。三、就補助申請文件之補助項目支用範圍,未依其他法令享有租稅優惠、獎勵或…
- 行政溫室氣體減量技術及氣候變遷調適補助辦法 第7條 …央主管機關得邀集政府相關機關(構)、學者專家召開審查會,辦理補助申請案件相關審查作業。中央主管機關辦理審查業務,得請申請補助者說明或派員實地評核。
- 行政溫室氣體減量技術及氣候變遷調適補助辦法 第8條 中央主管機關受理補助申請案,應於二個月內審查完竣,並將准駁結果通知申請補助者,必要時得延長之。中央主管機關審查前項提送資料,有不合規定或內容有欠缺,應詳列補正所需資料,通知申請補助者限期補正,補正日數不計入審查期間,補正…
- 行政溫室氣體減量技術及氣候變遷調適補助辦法 第9條 補助申請案之受補助金額比率,不得超過申請補助案件全案總經費之百分之五十。但有政策性考量,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 行政溫室氣體減量技術及氣候變遷調適補助辦法 第10條 補助申請案經核定後,受補助者應依核定內容確實執行。但有變更之必要者,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為之。
- 行政溫室氣體減量技術及氣候變遷調適補助辦法 第11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不予補助;已補助者,撤銷或廢止其補助,並追繳全部或部分補助款:一、提供虛偽、不實之文件、資料。二、未依補助款用途支用或有虛報、浮報之情事。三、未依核定案件執行或進度落後,且未能依限完成改善。…
- 行政溫室氣體減量技術及氣候變遷調適補助辦法 第12條 中央主管機關對補助案件之執行成效進行綜合評估時,申請補助者及受補助者應配合提供評估所需資料。
- 行政溫室氣體減量技術及氣候變遷調適補助辦法 第13條 受補助案件之補助事項、補助對象、核准日期、補助金額(含累積金額)及相關資訊,除屬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規定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者外,應按季公開於中央主管機關網站。
- 行政溫室氣體減量技術及氣候變遷調適補助辦法 第14條 本辦法補助經費來源為溫室氣體管理基金。但溫室氣體管理基金預算不足時,得不予補助。
- 行政環境部氣候變遷署處務規程 第9條 …管與運用之規劃、審議、執行及督導。四、溫室氣體管理基金獎勵與補助之規劃、研擬、推動、執行及督導。五、其他有關碳費推動事項。
- 行政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研究所改制行政法人隨同移轉繼續任用人員人事管理辦法 第6條 …關法令規定支領年終工作獎金(慰問金)、婚、喪、生育及子女教育補助,所需經費於本院年度預算相關科目項下支應。
- 行政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研究所改制行政法人隨同移轉繼續任用人員人事管理辦法 第7條 …病或死亡加發退休金或撫卹金、依公務人員法令加發之撫卹金、殮葬補助費及一次退休金與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之差額利息,以本院之監督機關為支給機關。
- 行政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績效評鑑辦法 第11條 …送立法院備查。本會得依據評鑑結果,作為未來編列國原院年度預算補助之參考及要求國原院改善之依據。國原院對評鑑結果所列缺失事項,應依規定期限積極改進,並納入後續業務計畫或績效評鑑範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