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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國有林林產物處分規則 第19條 林產物價金由管理經營機關依下列公式計算之:林產物總市價林產物價金=──────────-生產費1+利潤率+資金利率林產物市價及生產費,依時價查定之。利潤率定為百分之十至十五,依各處分案之作業條件查定之。資金利率參酌銀行牌…
  2. 行政國有林林產物處分規則 第20條 採取人應於收到管理經營機關之繳款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指定之金融機構一次繳清價款。
  3. 行政國有林林產物處分規則 第22條 管理經營機關應自收到價款之日起七日內與採取人簽訂林產物採運契約,並發給採取許可證,其無需伐採者,發給搬運許可證。採取人於領到許可證後,始得進行採運作業,並將開工日期報管理經營機關備查。前項林產物採運契約範本、採取許可證及…
  4. 行政國有林林產物處分規則 第23條 採取人將林產物之採運轉讓他人經營者,應先停止採運,並應申敘理由,檢附轉讓文件及原許可證,會同受讓人報經管理經營機關派員實地查明核准後,始得轉讓。受讓人受讓林產物採運權利後,原採取人之法律責任由受讓人承擔之。受讓人應與管理…
  5. 行政國有林林產物處分規則 第24條 採取人對於管理經營機關列入林產物生產費查定書內之營林設施,經檢驗合格後,應妥為保管,於出具使用保管承諾書後始得使用,並於作業完畢後,依查定書列載之數量、規格,點交該管理經營機關無條件收回;未列入查定書內者,由採取人於作業…
  6. 行政國有林林產物處分規則 第25條 管理經營機關標售林產物前,應在處分作業區境界,設置界木或境界標識,註記於實測面積位置圖上,並於訂約後,派員會同採取人實地指明界址。專案核准採取者,準用前項規定。
  7. 行政國有林林產物處分規則 第27條 林產物採取期間,管理經營機關應隨時派員監督指導,採取人不得拒絕。
  8. 行政國有林林產物處分規則 第29條 …採運工作;其無法在期限內完成者,應於期限屆滿一個月前向該管理經營機關以書面申請展延,並應繳納延期金。但其期限屆滿不足一個月始發生不可抗力災害者,得就該不可抗力災害之實際影響作業日數核實補足,於災害發生後由採取人申請之。前…
  9. 行政國有林林產物處分規則 第31條 國有保安林之處分,除保安林經營準則另有規定外,依本規則辦理之。
  10. 行政漁業法施行細則 第4條 本法所稱漁船,係指經營漁業之船舶、舢舨、漁筏及漁業巡護船、漁業試驗船、漁業訓練船。
  11. 行政漁業法施行細則 第8條 漁業權漁業經營之申請,應向漁場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為之。特定漁業及娛樂漁業經營之申請,應向船籍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為之。
  12. 行政漁業法施行細則 第9條 漁業經營之申請人如左:一、獨資經營者以其出資人為申請人。二、合夥經營者以其代表一人為申請人。三、公司、行號經營者以其法定代表人為申請人。四、公營機構或水產試驗機構以其法定代理人為申請人。五、漁會或漁業生產合作社以其法定代…
  13. 行政漁業法施行細則 第13條 …他有關漁業權行政處分之相關事項。七、特定漁業漁業種類之指定、經營期間、作業區域、漁船總船數、總噸位及其他有關事項。八、水產資源之保育及管理。
  14. 行政漁業法施行細則 第18條 申請經營漁業權漁業,應填具申請書三份,並檢送下列文件:一、漁場圖三份(應標註漁場各基準點與陸上相關方位、距離及網具大小等)。二、事業計畫書三份。三、申請人為合夥組織者,應附合夥契約書;為公司組織者,應附登記證明文件;為漁…
  15. 行政漁業法施行細則 第22條 漁業權執照有效期間屆滿時失效,如需繼續經營,應於期滿前六個月內申請換發。漁業權執照失效時,其漁業權亦同時消滅。
  16. 行政漁業法施行細則 第25條 …割、變更、喪失,及依本法第十條第一項、第十一條第一項撤銷漁業經營之核准,應公告之。
  17. 行政漁業法施行細則 第28條 經營特定漁業,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該管主管機關申請漁業證照︰一、船舶檢查紀錄簿、船舶檢查證書、船舶登記證書、船舶國籍證書、小船執照或漁筏執照影本或抄本。二、公司、行號申請者,並應檢附其登記證明文件、事業計畫書…
  18. 行政漁業法施行細則 第29條 核准特定漁業經營期間最長為五年,如需繼續經營,應於漁業證照期滿前三個月內申請換發。
  19. 行政有機農產品有機轉型期農產品標示及標章管理辦法 第7條 …品驗證合格之有效期間相同。驗證機構應負責管理經其驗證之農產品經營者使用有機農產品標章相關事宜,其與農產品經營者依本法第十二條第二項第一款簽訂之契約,應定明有機農產品標章標示、使用、停止使用及相關管理規範。
  20. 行政有機農產品有機轉型期農產品標示及標章管理辦法 第9條 …方式標示者,由驗證機構印製於不可重複使用之標籤上,提供農產品經營者使用。有機農產品標章採印製於產品之容器或包裝上者,農產品經營者應將該容器或包裝設計圖稿送請驗證機構審核通過後,始得印製;變更時,亦同。
  21. 行政有機農產品有機轉型期農產品標示及標章管理辦法 第10條 …驗證機構依本法第十二條第二項第一款簽訂之契約約定,停止農產品經營者使用有機農產品標章時,農產品經營者應立即停止使用有機農產品標章;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驗證機構並應於十日內於本會指定之資訊系統登錄相關資訊。
  22. 行政森林法 第5條 林業之管理經營,應以國土保安長遠利益為主要目標。
  23. 行政森林法 第7條 …由中央主管機關收歸國有。但應予補償金:一、國土保安上或國有林經營上有收歸國有之必要者。二、關係不限於所在地之河川、湖泊、水源等公益需要者。前項收歸國有之程序,準用土地徵收相關法令辦理;公有林得依公有財產管理之有關規定辦理…
  24. 行政森林法 第9條 …。三、興修其他工程者。前項行為以地質穩定、無礙國土保安及林業經營者為限。第一項行為有破壞森林之虞者,由主管機關督促行為人實施水土保持處理或其他必要之措施,行為人不得拒絕。
  25. 行政森林法 第12條 國有林由中央主管機關劃分林區管理經營之;公有林由所有機關或委託其他法人管理經營之;私有林由私人經營之。中央主管機關得依林業特性,訂定森林經營管理方案實施之。
  26. 行政森林法 第13條 為加強森林涵養水源功能,森林經營應配合集水區之保護與管理;其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27. 行政森林法 第14條 國有林各事業區經營計畫,由各該管理經營機關擬訂,層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實施。
  28. 行政森林法 第15條 國有林林產物年度採伐計畫,依各該事業區之經營計畫。國有林林產物之採取,應依年度採伐計畫及國有林林產物處分規則辦理。國有林林產物之種類、處分方式與條件、林產物採取、搬運、轉讓、繳費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處分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
  29. 行政森林法 第16條 …,仍由主管機關依照本法並配合國家公園計畫或風景特定區計畫管理經營之。前項配合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30. 行政森林法 第17-1條 …依其資源特性,管制人員及交通工具入出;其設置與廢止條件、管理經營方式及許可、管制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