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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再生水經營業籌設許可及再生水開發案興辦許可辦法 第17條 …請,應另檢具檢查維護手冊之修正內容及差異對照表。該管主管機關審查前二項移轉計畫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合格,應核發興建或營運許可、廢(污)水或放流水使用許可之移轉許可,其效期以原許可剩餘效期為限。第一項第四款規定涉及第五條第二項…
  2. 行政再生水經營業籌設許可及再生水開發案興辦許可辦法 第20條 該管主管機關審查第十六條第二項、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規定之申請案準用第六條、第七條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
  3. 行政用水計畫審核管理辦法 第9條 中央主管機關審查用水計畫,應在水資源現況及未來可供應總量管制原則下,注意其需用水量合理性、再生水法規規定、節約用水規劃及計畫內各項措施可行性。前項審查,得邀請專家、學者與相關機關為之。
  4. 行政天然氣事業法 第6條 …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文件,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加註審查意見,轉請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一、經營計畫書及進度表。二、輸儲設備配置計畫圖。三、比例尺一萬分之一之輸氣管線敷設計畫圖。四、比例尺一萬分之一之計畫供氣區域地圖…
  5. 行政天然氣事業法 第7條 …所定相關文件。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收受前項申請案後,應予審查,並作成書面,連同原申請書及相關文件,轉請中央主管機關審核。第一項保證金之金額、繳交方式、發還及得沒入要件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6. 行政天然氣事業法 第32條 …方式之核定前,應邀集學者專家、消費者保護等民間團體組成審議會審查,必要時得依行政程序法辦理聽證會。依第一項計算方式核定之價格變動時,應事先公告,並於事實發生後三日內函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其價格計算項目估算致變動之價格顯失…
  7. 行政天然氣事業法 第34條 …機關定之,必要時得提報由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組成之審議會協助審查。中央主管機關為第一項之天然氣售價及基本收費核定前,由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組成之審議會協助審查。公用天然氣事業之天然氣購入成本變動時,應按其變動金額同步調整…
  8. 行政再生水資源發展條例 第4條 …差異達一定比率或一定規模者,應提出差異分析報告送中央主管機關審查,並依審查結果調整用水計畫內容,使用一定比率之系統再生水。依前二項規定應使用一定比率系統再生水者,如無下水道系統廢(污)水、放流水,應依核定用水計畫或差異分…
  9. 行政再生水資源發展條例 第6條 …其部分建設費用。前項補助建設費用之範圍、補助比率、經費來源、審查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10. 行政再生水資源發展條例 第8條 …)主管機關辦理之:一、再生水開發案及廢(污)水或放流水使用之審查、許可、廢止、變更。二、再生水開發案興建及營運之監督、查核。三、再生水經營業之水價核定。工業區、科技產業園區、科學園區、農業科技園區、產業園區或其他經中央目…
  11. 行政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管理規則 第10條 檢驗維護業申請登記經審查合格後,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發給登記執照。檢驗維護業登記執照有效期限為五年,檢驗維護業應於期限屆滿前二個月,檢附下列文件,向原登記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展延,並換領登記執照:一、前條所…
  12. 行政用電場所及專任電氣技術人員管理規則 第7條 …責人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為之;經審查合格者,並發給登記執照:一、申請書。二、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影本;非法人者免附。三、用電場所負責人身分證影本及足資證明其為該用電場所負責人之證明文件;行政機關及…
  13. 行政自來水管承裝商管理辦法 第7條 申請人於申請籌設許可、變更營業許可、展延營業許可時,應繳交審查費;申請核發營業許可證書、承辦工程手冊及工作證者,應繳交證冊費。前項收費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依規費法規定訂定之。
  14. 行政自來水管承裝商管理辦法 第17條 …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展延,並換領營業許可證書;逾期未展延或展延審查不合格者,原許可自期限屆滿失其效力。前項展延應檢附申請書、最近一期完稅證明及原領營業許可證書;每次展延期間均為五年。但申請年限少於五年者,地方主管機關得依申…
  15. 行政基隆河洪氾區土地使用管制辦法 第10條 …物或其他變更地形之情事,經實地勘測認確不符河川區域內許可使用審查規定者,得經水利署報請本部限期令所有人或使用人自行拆除、改善或移除;其經許可建造、施設或種植而尚未開工或正在施工或種植者,亦同。
  16. 行政省水標章管理辦法 第5條 …許可,申請人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申請文件各一式二份,於繳納審查費後,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之:一、申請人及產品基本資料表。二、申請人資格證明文件。三、附件各項產品規格項目之申請日前三年內之產品檢測報告。四、審查費繳納收據。…
  17. 行政省水標章管理辦法 第6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不予受理其申請,並退回審查費之二分之一:一、申請人資格不符。二、申請文件不完備,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或屆期補正不完備。前項第二款中央主管機關應逐項列出須補正之事項或文件,通知申請人於一個…
  18. 行政省水標章管理辦法 第7條 中央主管機關受理申請,應自申請案收件日起一個月內完成審查,必要時得延長一次,但不得逾一個月,並應通知申請人。前項審查期間,依前條第一項第二款通知補正者,自補正之次日起算;未為補正或屆期補正不完備者,自補正期間屆滿之次日起…
  19. 行政省水標章管理辦法 第8條 前條之審查,由中央主管機關以書面審查為之,必要時得進行現場查察或抽驗產品。
  20. 行政省水標章管理辦法 第9條 省水標章使用許可申請案經審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駁回,所繳審查費不予退回:一、產品不符合附件所列標準。二、申請文件不實、偽造、變造或不完整。依前項規定駁回申請前,應附具駁回理由以書面通知申請人,並限期陳述意見。
  21. 行政省水標章管理辦法 第10條 省水標章使用許可申請案經審查符合本辦法之規定者,中央主管機關應核發省水標章使用許可。依附件各項產品規格已訂有分級者,應據以核發金級或普級省水標章使用許可;未分級者,核發普級省水標章使用許可。同一使用人對同一產品項目之同一…
  22. 行政省水標章管理辦法 第13條 …具之文件與原申請案件一致者得免附,並由使用人檢具申請書及繳納審查費後,依第五條至第十條規定辦理;原省水標章使用許可期限屆滿日前六年內產品檢測報告符合本辦法者,得取代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之檢測報告。使用人於許可期限屆滿前…
  23. 行政排水管理辦法 第3條 …區域及設施範圍之劃定、變更,由經濟部水利署(以下簡稱水利署)審查後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並函送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轉由有關鄉(鎮、市、區)公所揭示及公開閱覽;直轄市管、縣(市)管區域排水之排水集水區域及設施範圍由該…
  24. 行政加氣站設置管理規則(91.01.16訂定) 第5條 …符合都市計畫法、區域計畫法及其他有關法令規定。前項設置用地之審查,都市計畫主管機關及有關特定區主管機關為配合地區發展需要,得訂定加氣站設置用地審查規定。
  25. 行政加氣站設置管理規則(91.01.16訂定) 第8條 …市、縣(市)主管機關對前項申請案件,得邀集相關權責單位會勘、審查,經同意認定者,應出具同意認定作加氣站使用之證明文件。
  26. 行政加氣站設置管理規則(91.01.16訂定) 第15條 …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前條申請案後,得會同有關機關會勘、審查,符合規定者,核准其籌建。
  27. 行政加氣站設置管理規則(91.01.16訂定) 第16條 …內完成各項營運設備,並檢具下列文件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一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二加氣站及其儲氣槽經勞動檢查機構檢查合格之證明文件。三消防安全設備經當地消防主管機關檢查合格之證明文件。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
  28. 行政加氣站設置管理規則(91.01.16訂定) 第29條 …明文件及第十六條第一項所列之文件,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會同各該供氣廠商依加氣站加儲氣設施查驗表檢查加氣站,審查合格後,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發加氣站經營許可執照。前項加氣站經營許可執照…
  29. 行政溫泉開發許可辦法 第9條 …縣(市)主管機關應於受理溫泉開發許可申請之日起,三個月內作成審查決定,並將審查決定送達申請人。前項審查,認有文件不備或不合法定程序而可補正者,應於收受申請書件後二十日內逐項列出,一次通知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備者…
  30. 行政溫泉開發許可辦法 第10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溫泉開發及使用計畫、溫泉使用現況報告書及簡易溫泉開發許可申請書,除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得逕行駁回其申請者外,應邀集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代表及專家、學者組成審查會,並得通知申請人列席說明。但適用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