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氣站設置管理規則(91.01.16訂定) 第15條 法規:加氣站設置管理規則(91.01.16訂定)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第四章 申請程序 第15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前條申請案後,得會同有關機關會勘、審查,符合規定者,核准其籌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