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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各級學校聘任特殊專才者協助教學辦法 第4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專才者之授課節數,不得超過各級主管機關所定集中式特殊教育班、分散式資源班專任教師每週應授節數之半數。
  2. 行政各級學校聘任特殊專才者協助教學辦法 第5條 特殊專才者之待遇,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準用公立中小學兼任及代課教師鐘點費支給基準表之兼任教師之規定;其屬藝術才能資賦優異班聘任者,準用藝術才能班外聘兼任教師鐘點費之規定。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定支給基準優於本辦法規定者…
  3. 行政各級學校聘任特殊專才者協助教學辦法 第7條 特殊專才者不得聘任、終止聘約、暫時予以停止聘約、學校通報、資訊之蒐集、查詢、處理、利用、停止聘約執行期間之相關事項,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準用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六條至第十三條之規定,大專校院準用專科以…
  4. 行政補習及進修教育法 第4條 國民補習教育,由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附設國民補習學校實施之。國民小學補習學校分初、高級二部,初級部相當於國民小學前三年,修業期限為六個月至一年;高級部相當於國民小學後三年,修業年限為一年六個月至二年。國民中學補習學校相當於…
  5. 行政補習及進修教育法 第5條 進修教育,由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依需要附設進修學校實施之。進修學校分高級中學及職業進修學校、專科進修學校、大學進修學校三級。各級進修學校,由同級、同類以上學校附設為限。偏遠地區應加強進修學校之設立。
  6. 行政補習及進修教育法 第6條 短期補習教育,由學校、機關、團體或私人辦理,分技藝補習班及文理補習班二類;修業期限為一個月至一年六個月。
  7. 行政補習及進修教育法 第9條 國民補習學校、進修學校及短期補習班之設立、變更或停辦,依下列各款之規定:一、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補習學校,由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二、高級中學及職業進修學校,由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三、專科以上進修學校,由中央主管…
  8. 行政補習及進修教育法 第10條 各級國民補習學校及進修學校之授課,得採按日制、間日制或週末制;其教學內容,以適應學生學習及社會需要為準。
  9. 行政補習及進修教育法 第11條 各級國民補習學校及進修學校之教學科目,每週教學時(節)數、課程標準、設備標準、畢業條件及實習規範,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10. 行政補習及進修教育法 第13條 國民小學補習學校無入學資格限制。國民中學補習學校及各級進修學校之入學資格,以具有規定學歷,或經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及格,或具有同等學力者為限。各級國民補習學校及進修學校之入學方式,須經入學考試合格、甄試錄取、登記、分發或…
  11. 行政補習及進修教育法 第14條 進修學校之學生申請緩徵,依兵役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12. 行政補習及進修教育法 第15條 國民補習學校、高級中學及職業進修學校學生,修業期滿成績及格者,准予畢業,並由學校給予畢業證書,具有同級、同類學校之畢業資格。專科以上進修學校學生,修滿規定學分,成績及格者,准予畢業,並由學校給予畢業證書(或學位證書),具…
  13. 行政補習及進修教育法 第16條 各級國民補習學校及進修學校學生修畢與同級、同類學校相當年級之主要科目,成績及格者,得申請轉學同級、同類學校程度相銜接之班級。但有入學年齡之限制者,從其規定。
  14. 行政補習及進修教育法 第17條 各級國民補習學校及進修學校,置校長一人,綜理校務。各學校附設國民補習學校或進修學校之校長,得由各該學校校長兼任。各級國民補習學校及進修學校,置校務主任一人,由原屬學校專任教師兼任,襄助校長推展校務。各級國民補習學校及進修…
  15. 行政補習及進修教育法 第18條 各學校附設之國民補習學校及進修學校之教師,由校長依法聘請合格人員充任之;職員由校長指派現有人員兼任或依聘僱相關法規進用。各級國民補習學校及進修學校之教職員資格、待遇及保障等,適用同級、同類學校之有關規定。
  16. 行政補習及進修教育法 第19條 專科以上學校,得依實際需要,設置與各該學校程度相當之進修科目,選取合格學生,修業完畢,成績及格者,由學校給予各該科目之學分證明書。經入學同級學校者,如所修之學分與所習系、科之學科名稱、學分數目均相同時,應酌予採認。
  17. 行政補習及進修教育法 第20條 專科以上學校,應就其所設系、科(組)性質相近者,配合社會需要,辦理推廣教育。
  18. 行政補習及進修教育法 第21條 各級國民補習學校免收學費,得酌收其他費用;各級進修學校得比照各同級、同類學校收費,其收費標準,由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規定之;專科以上學校辦理推廣教育之收費,須經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
  19. 行政補習及進修教育法 第22條 私立國民補習學校及進修學校,依本法之規定辦理。本法未規定者,依私立學校法及有關法令之規定。
  20. 行政補習及進修教育法 第26條 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本法單獨設立辦理補習及進修教育之學校,其變更及相關事項,依同級、同類學校之規定辦理。
  21. 行政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 第2條 學校應積極推動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教育,並採取下列措施:一、針對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性平會)及負責校園性別事件處置相關單位人員,每年定期辦理相關之在職進修活動。二、鼓勵前款人員參加校內外校園性別事件處置研習活動,並予…
  22. 行政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 第3條 學校或主管機關應蒐集校園性別事件防治與救濟等資訊,並於處理事件時,主動提供予相關人員。前項資訊應包括下列事項:一、校園性別事件之界定、類型及相關法規。二、被害人之權益保障及學校所提供之必要協助。三、申請調查、申復及救濟之…
  23. 行政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 第4條 學校為防治校園性別事件,應採取下列措施改善校園危險空間:一、依空間配置、管理與保全、標示系統、求救系統與安全路線、照明與空間穿透性及其他空間安全要素等,定期檢討校園空間與設施之規劃與使用情形及檢視校園整體安全。二、記錄校…
  24. 行政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 第5條 學校應定期舉行校園空間安全檢視說明會,邀集專業空間設計者、教職員工生及其他校園使用者參與。前項檢視說明會,學校得採電子化會議方式召開,並應將檢視成果及相關紀錄公告周知。學校檢視校園危險空間改善進度,應列為性平會每學期工作…
  25. 行政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 第6條 學校校長及教職員工生於進行校內外教學與活動、執行職務及人際互動時,應尊重多元性別差異,消除性別歧視。
  26. 行政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 第7條 …提供學生專業知能、提供實務訓練及指導學生實務操作訓練之人員。學校知悉實習生為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被害人,而非屬本法適用範圍者,得依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三項規定辦理。學校知悉實習生為校園性別事件被害人,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
  27. 行政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 第8條 …發現其與學生之關係有違反前二項專業倫理之虞,應主動迴避及陳報學校或學校主管機關處理。
  28. 行政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 第10條 本法第三條第三款所定校園性別事件,包括不同學校間所發生者。
  29. 行政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 第11條 …以下簡稱申請人)、檢舉人,得以書面向行為人於行為發生時所屬之學校(以下簡稱事件管轄學校)申請調查或檢舉。但行為人現為或曾為學校校長者,應向行為發生時之學校所屬主管機關(以下簡稱事件管轄機關)申請調查或檢舉。前項事件管轄學…
  30. 行政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 第12條 事件管轄學校與行為人現所屬學校不同者,應以書面通知行為人現所屬學校派代表參與調查,被通知之學校不得拒絕。前項事件管轄學校完成調查屬實者,應將調查報告及處理建議移送行為人現所屬學校依第三十一條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