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習及進修教育法 第4條 法規:補習及進修教育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終身教育目 相關法規 補習及進修教育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4條 國民補習教育,由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附設國民補習學校實施之。國民小學補習學校分初、高級二部,初級部相當於國民小學前三年,修業期限為六個月至一年;高級部相當於國民小學後三年,修業年限為一年六個月至二年。國民中學補習學校相當於國民中學,修業年限不得少於三年。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