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習及進修教育法 第18條 法規:補習及進修教育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終身教育目 相關法規 補習及進修教育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18條 各學校附設之國民補習學校及進修學校之教師,由校長依法聘請合格人員充任之;職員由校長指派現有人員兼任或依聘僱相關法規進用。各級國民補習學校及進修學校之教職員資格、待遇及保障等,適用同級、同類學校之有關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