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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產業創新條例 第60條 …關基於國家安全或政策需要,得收回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內之土地及相關設施、建築物。中央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收回土地、相關設施或建築物時,應給予公民營事業或興辦工業人下列補償:一、營業損失。二、經許可興建之相關設施或建築物…
  2. 行政產業創新條例 第65條 興辦工業人因擴展工業或設置污染防治設備,需使用毗連之非都市土地時,其擴展計畫及用地面積,應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後發給工業用地證明書,辦理使用地變更編定。前項擴展工業,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之低污染事業為…
  3. 行政產業創新條例 第66條 申請使用毗連非都市土地之興辦工業人,應自使用地變更編定完成之次日起二年內,依核定擴展計畫完成使用;未完成使用前,不得以一部或全部轉售、轉租、設定地上權或以其他方式供他人使用。興辦工業人因故無法於前項所定期限內完成使用,應…
  4. 行政科技產業園區社區土地租用及費用計收標準 第2條 科技產業園區社區土地(以下簡稱社區土地)租金自簽訂租約之日起由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園管局)或分局按月計收,每月租金之計收標準為該租地申報地價乘以百分之五為原則,除以十二個月,乘以該租地面積;土地屬委託代管者,其…
  5. 行政科技產業園區社區土地租用及費用計收標準 第3條 社區土地公共設施建設費用,依該公共設施建設已支付或已確定之金額,連同貸款本息折算年金,依租用土地面積比例分二十年平均負擔。公共設施如由私人投資興建者,其建設費用應報請園管局審核後,依前項標準由園管局及分局計收。
  6. 行政科技產業園區社區土地租用及費用計收標準 第4條 社區土地租金及費用應約定開始計收之日期如下:一、土地租金:(一)承租土地或購用建築物者,自訂約之日起計收。(二)預購新建建築物者,自新建完工通知到達之日起計收。(三)經園管局或分局於投資案核准後,租約簽訂前使用該土地或建…
  7. 行政科技產業園區社區土地租用及費用計收標準 第5條 社區土地租金及費用應約定停止計收之情形及日期如下:一、自土地租賃契約終止之次日起。二、自法院確定判決終止土地租賃契約通知到達之次日起。
  8. 行政科技產業園區社區土地租用及費用計收標準 第6條 土地租賃契約終止後,原承租人占用土地期間,按土地租金計收標準收取損害金;如有逾期繳納,應按年利率百分之五加計遲延利息至清償日止。
  9. 行政科技產業園區社區土地租用及費用計收標準 第7條 社區土地租金及費用,應約定於每月末日前繳納;如有逾期,按下列約定辦理:一、逾期一個月未滿二個月,按租金及費用總額加收百分之五違約金。二、逾期二個月未滿三個月,按租金及費用總額加收百分之十違約金。三、逾期三個月未滿四個月,…
  10. 行政科技產業園區社區土地租用及費用計收標準 第8條 公、私有社區土地委託園管局或分局代為管理出租者,其代管手續費按代管土地租金及費用總額百分之五計收。但土地委託管理協議書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11. 行政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及分局之科技產業園區業務管理規則 第8條 …事業之投資人(以下簡稱投資人),向所在區園管局或分局預訂公有土地或建築物者,應於提出投資申請前,按下列標準繳存預約金及簽訂預約書:一、土地預約金:按預訂土地面積六個月之租金標準計算。二、建築物預約金:預購者按預訂建築物面…
  12. 行政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及分局之科技產業園區業務管理規則 第10條 …資人。投資人於第一項期限屆滿前,得申請無息退還預約金,預訂之土地或建築物,不予保留。
  13. 行政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及分局之科技產業園區業務管理規則 第11條 區內事業申請投資案如未經核准,所繳存之土地或建築物預約金,由所在區園管局或分局悉數無息發還;如經核准設立,由所在區園管局或分局依預約核配租用土地面積或租售建築物面積通知申請人,並依第十二條規定簽約完成後,所繳之土地或建築…
  14. 行政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及分局之科技產業園區業務管理規則 第12條 在區內營業之事業承租土地或租、購建築物,應於園管局或分局通知核配出租土地或租、購建築物之日起六十日內,照核配面積簽訂租、購契約,約定期限二十年以下,期滿得續約。在區內營業之事業自訂約之日起,依約繳納租金或價款,並負擔公共…
  15. 行政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及分局之科技產業園區業務管理規則 第13條 在區內營業之事業租用土地自行興建建築物者,應於租約訂立後六個月內向所在區園管局或分局依建築法規定申請建築許可,領有建造執照後,動工興建,並依建築法相關規定辦理。
  16. 行政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及分局之科技產業園區業務管理規則 第14條 …如限完工或未於核定之投資期限完成者,所在區園管局或分局得終止土地租約,並由園管局廢止其投資案,已繳租金不予退還,土地由所在區園管局或分局收回另行處理;如該地上已有工事或變更地貌之情形時,在區內營業之事業應於限期內恢復原狀…
  17. 行政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及分局之科技產業園區業務管理規則 第15條 在區內營業之事業租用土地或建築物,應以其業務實際需要者為限,在租用期間內有部分或全部不需用時,得向所在區園管局或分局申請退租,不得轉租或轉借。但建築物之轉租或轉借,經園管局或分局同意者,不在此限。前項已繳之租金及公共設施…
  18. 行政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協議價購徵收或聲請法院拍賣取得之土地出租或建築物租售辦法 第2條 …局(以下簡稱園管局)或分局協議價購、徵收或聲請法院拍賣取得之土地,其出租之租金、費用種類、計算標準及計收方式,依科技產業園區土地租用及費用計收標準規定辦理。
  19. 行政在科技產業園區內設有營業或聯絡處所之事業核准登記管理辦法 第6條 …責人及區內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四、在區內營業或聯絡處所之土地或建築物使用證明文件及記載有租用面積之租用土地或建築物平面圖。五、園管局或分局核准文件影本。
  20. 行政在科技產業園區內設有營業或聯絡處所之事業核准登記管理辦法 第8條 …四、准許設立營業或聯絡處所之事業種類。五、營業或聯絡處所使用土地或建築物面積。六、總機構名稱、地址、負責人。七、汽車貨運業承運園區運往區外及由國外輸往園區貨品之運送車輛。依第三條第二項規定核准者,前項第三款及第五款之事項…
  21. 行政商品檢驗指定試驗室認可管理辦法 第5條 …符合前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之相關資料。八、國內各測試場地之土地及建築物符合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國土計畫法、建築法或其他相關規定之證明文件。九、其他經標準檢驗局指定者。前項申請人不在國內者,應委託在國內有住所或營業所…
  22. 行政商品檢驗指定試驗室認可管理辦法 第17-2條 …八款之證明文件或申請變更試驗場地,排除未符合建築物使用執照及土地分區使用管制規定之範圍,並經標準檢驗局核准變更者,不受前項限制。指定試驗室未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提供第五條第八款之證明文件者,不得依第九條…
  23. 行政商業團體分業標準   …刺繡商業│經營刺繡及刺繡品買賣業務│││不動產鑑定商業│經營土地及其定著物之鑑定業務(會計││││師、建築師業務除外)。│││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商│經營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業務│││業││││留學服務商業│經營代辦留學服務業務…
  24. 行政企業併購法 第25條 …或合併登記,得檢附下列文件逕向相關登記機關辦理批次登記,不受土地法第七十三條第一項、動產擔保交易法第七條及其他法律規定有關權利變更登記應由權利人及義務人共同辦理之限制:一、公司合併登記之證明。二、消滅公司原登記之財產清冊…
  25. 行政企業併購法 第39條 …。四、其移轉貨物或勞務,非屬營業稅之課徵範圍。五、公司所有之土地,經申報審核確定其土地移轉現值後,即予辦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其依法由原土地所有權人負擔之土地增值稅,准予記存於併購後取得土地之公司名下;該項土地再移轉時,…
  26. 行政零售市場管理條例 第3條 …指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准,於都市計畫市場用地或非都市土地之甲、乙、丙種建築用地,以零售及劃分攤(鋪)位方式,供蔬、果、魚、肉類及其他民生用品集中零售之營業場所。
  27. 行政零售市場管理條例 第27條 …經核准擅自經營市場業務者,主管機關除勒令停業外,各處負責人及土地或建物所有權人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經勒令停業仍繼續營業者,各處負責人及土地或建物所有權人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至停…
  28. 行政中央管河川區域使用行為規費收費標準 第5條 …政府機關辦理行政區域調整或門牌整編致許可使用人住址或許可使用土地標示變更須換發許可書者,不予計收。
  29. 行政中央管河川區域使用行為規費收費標準 第6條 …水利法第七十八條之一第四款規定之種植植物,每年按前一年之公有土地地租繳納標準百分之七十之金額計之。但申請案件完成審查前已公告當年公有土地地租繳納標準者,其使用費按當年之公有土地地租繳納標準百分之七十之金額計之。二、水利法…
  30. 行政中央管河川區域使用行為規費收費標準 第7條 …為,提供一般大眾使用,且不收取任何費用。四、原住民於原住民族土地為水利法第七十八條之一各款規定之使用行為。私有土地所有權人申請在其所有土地上,為水利法第七十八條之一各款規定之使用行為者,免收行政規費。經取得私有土地所有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