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產業園區社區土地租用及費用計收標準 第3條 法規:科技產業園區社區土地租用及費用計收標準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園區管理目 第3條 社區土地公共設施建設費用,依該公共設施建設已支付或已確定之金額,連同貸款本息折算年金,依租用土地面積比例分二十年平均負擔。公共設施如由私人投資興建者,其建設費用應報請園管局審核後,依前項標準由園管局及分局計收。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