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加工出口區社區土地租用及費用計收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加工出口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土地租賃契約終止後,原承租人占用土地期間,按土地租金計收標準收取損害金;如有逾期繳納,應按年利率百分之五加計遲延利息至清償日止。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