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社區土地公共設施建設費用,依該公共設施建設已支付或已確定之金額,連同貸款本息折算年金,依租用土地面積比例分二十年平均負擔。公共設施如由私人投資興建者,其建設費用應報請管理處審核後,依前項標準由管理處及分處計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