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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 13 頁- 行政性騷擾防治法 第5條 …教育及宣導事項。六、辦理性騷擾防治績效優良之政府機關(構)、部隊、學校、機構、僱用人、團體或個人之獎勵事項。七、彙整與統計性騷擾事件之各項資料及建立性騷擾事件電子資料庫。八、辦理性騷擾防治趨勢及有關問題研究之事項。九、其…
- 行政性騷擾防治法 第7條 政府機關(構)、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於所屬公共場所及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採取下列預防措施,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一、組織之成員、受僱人或受服務人員人數達十人以上者,應設立申訴管道協調處理。二、組織之成員、受僱人或受…
- 行政性騷擾防治法 第8條 前條所定政府機關(構)、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應定期舉辦或鼓勵所屬人員參與防治性騷擾之相關教育訓練。
- 行政性騷擾防治法 第9條 政府機關(構)、部隊、學校、機構、僱用人對於在性騷擾事件申訴、調查、偵查或審理程序中,為申訴、告訴、告發、提起訴訟、作證、提供協助或其他參與行為之人,不得為不當之差別待遇。違反前項規定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 行政性騷擾防治法 第11條 政府機關(構)、部隊、學校、警察機關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性騷擾事件調查過程中,應視被害人之身心狀況,主動提供或轉介諮詢協談、心理輔導、法律協助、社會福利資源及其他必要之服務。
- 行政性騷擾防治法 第13條 …教育或訓練機構應提供適當之協助。前二項規定於政府機關(構)、部隊不適用之。
- 行政性騷擾防治法 第14條 …言詞,依下列規定提出:一、申訴時行為人有所屬政府機關(構)、部隊、學校:向該政府機關(構)、部隊、學校提出。二、申訴時行為人為政府機關(構)首長、各級軍事機關(構)及部隊上校編階以上之主官、學校校長、機構之最高負責人或僱…
- 行政性騷擾防治法 第15條 政府機關(構)、部隊、學校、警察機關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受理申訴或移送到達之日起七日內開始調查,並應於二個月內調查完成;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並應通知當事人。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前條第三項第二款性騷擾申…
- 行政性騷擾防治法 第17條 政府機關(構)、部隊、學校、警察機關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進行調查時,行為人及受邀協助調查之人或單位應予配合,並提供相關資料,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 行政性騷擾防治法 第18條 …面或言詞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調解。政府機關(構)、部隊、學校及警察機關於性騷擾事件調查程序中,獲知任一方當事人有調解意願時,應協助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調解。當事人以言詞申請調解者,直轄市、縣(市)主…
- 行政性騷擾防治法 第29條 政府機關(構)、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違反第九條第一項規定為不當之差別待遇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按次處罰。
- 行政性騷擾事件調解辦法 第6條 …二、相對人姓名、性別、住所或居所及聯絡電話,知悉其所屬機關、部隊、學校或僱用人者,註明其名稱。三、有法定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職業、住所或居所及聯絡電話。四、有委任代理人者,其…
- 行政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第9條 …性侵害防治有關之教育。幼兒園應實施性侵害防治教育宣導。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之組織成員、受僱人或受服務人數達三十人以上者,應定期舉辦或督促所屬人員參與性侵害防治教育訓練。
- 行政性騷擾防治法施行細則 第3條 政府機關(構)、部隊、學校、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接獲本法第一條第二項但書所定性別平等教育法及性別平等工作法之性騷擾事件,應於接獲之日起二十日內,移送該事件之主管機關,並副知當事人。
- 行政性騷擾防治法施行細則 第8條 …工作日之總人數計算。前項受服務人員,指到達該政府機關(構)、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之處所受服務,且非組織成員或受僱人者。
- 行政性騷擾防治法施行細則 第13條 政府機關(構)、部隊、學校、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下併稱受理單位)接獲性騷擾申訴而不具調查權限者,應於接獲申訴之日起十四日內查明並移送具有調查權之受理單位(以下稱調查單位),未能查明調查單位者,應移送性騷…
- 行政性騷擾防治法施行細則 第16條 政府機關(構)、部隊、學校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調查性騷擾事件,必要時,得依行政程序法第十九條規定請求警察機關協助。
- 行政性騷擾防治法施行細則 第21條 …行為人無正當理由規避、妨礙或拒絕提供資料者,政府機關(構)、部隊、學校、警察機關,應通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三十條辦理。
- 行政性騷擾防治法施行細則 第25條 …市、縣(市)主管機關。三、本法第二十八條:該政府機關(構)、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 行政性騷擾防治準則 第3條 政府機關(構)、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以下併稱機構),為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應採取適當之預防、糾正、懲處及其他措施,並確實維護當事人之隱私。
- 行政性騷擾防治準則 第9條 組織成員或受僱人達三十人以上之政府機關(構)、部隊、學校,處理性騷擾事件之申訴時,應組成申訴處理調查單位,並進行調查。前項申訴處理調查單位成員有二人以上者,其成員之女性代表比例不得低於二分之一,並得視需要聘請專家學者擔任…
- 行政性騷擾防治準則 第12條 性騷擾行為經調查屬實,行為人所屬政府機關(構)、部隊、學校,應視情節輕重,對行為人為適當之懲處,並予以追蹤、考核及監督,避免再度性騷擾或報復情事發生。
-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 第20條 …機關(構);所稱國防機關(構),指國防部及其所屬機關(構)、部隊。第一項人員,不得擔任涉及國家安全或機密科技研究之職務。
- 行政試辦金門馬祖澎湖與大陸地區通航實施辦法 第30條 …泊之權利。軍用物資之港口勤務作業及船席指泊,由地區軍事機關及部隊分配船席辦理及清運。國軍各軍事機關及部隊為辦理前二項事務,得協調地區港務機關不定期實施應變演習。
- 行政海洋污染涉及軍事事務檢查鑑定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軍事機關,指國防部及其所屬機關(構)、部隊。
- 行政行政院海岸巡防署與國防部協調聯繫辦法 第2條 …關(以下簡稱海巡機關)所屬軍職人員得與國防部所屬機關(構)、部隊之人員交流互調。前項人員之交流互調作業規定,由海巡機關會同國防部另定之。
- 行政行政院海岸巡防署與國防部協調聯繫辦法 第13條 海巡機關及國防部應督導所屬機關(構)、部隊,訂定有關之相互支援協調要點。
- 行政行政院海岸巡防署與國防部協調聯繫辦法 第14條 海巡機關及國防部所屬機關(構)、部隊得依任務相互支援合作,採相關保密措施,共同協議建立通信、資訊網路與資料系統連結交換機制,並相互協調提供通信電子資訊站台之設施支援。
- 行政行政院海岸巡防署與國防部協調聯繫辦法 第15條 為因應戰時任務需要,國防部所屬機關(構)、部隊與海巡機關應建立指揮、管制、情報、傳遞等通連電路及通資網路,銜接之電(網)路由需求單位負責構建。
- 行政行政院海岸巡防署與國防部協調聯繫辦法 第17條 海巡機關執行巡防任務時,得請求國防部所屬機關(構)、部隊支援。國防部所屬機關(構)、部隊執行國防軍事任務時,得請求海巡機關支援。海巡機關與國防部所屬機關(構)、部隊於接獲前二項請求支援時,得相互配合支援,若人力、物力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