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騷擾防治法 第17條 法規:性騷擾防治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保護服務目 相關法規 性騷擾防治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四章 申訴及調查程序 第17條 政府機關(構)、部隊、學校、警察機關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進行調查時,行為人及受邀協助調查之人或單位應予配合,並提供相關資料,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